因家庭瑣事,李力(化名)與妻子劉文(化名)發生爭執。隨後,妻子帶著親戚上門,卻錯手將丈夫打成輕傷。4月2日,兵團農六師奇臺墾區法院判處劉靜以個人財産賠償丈夫各項費用2000元。
2008年5月,李某與劉文因家庭瑣事發生了爭吵。盛怒之下,李力將夫妻二人共同經營的化粧品店鎖了起來,不讓劉文進店。
氣憤的劉文將姐姐與外甥叫到了化粧品店,向李力索要鑰匙。遭到李力的拒絕後,劉文返回家裏拿來了榔頭,欲將店門砸開。雙方因此發生了激烈的爭執。
隨後,李力又叫來了自己的哥哥,5人在街道上廝打了起來。路人見狀,打電話報了警。當民警趕到時,李力已被打倒在地。
李力隨即被送往醫院進行醫治,後經鑒定為輕傷。痊癒後,李力便將妻子及其姐姐、外甥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各類損失3000余元。
辦理該案的法官經審理認為,劉文因家庭瑣事與丈夫發生爭執後,應採取冷靜的態度妥善處理。但她卻取來榔頭欲強行砸鎖,致使矛盾激化,繼而轉為互相廝打。同時,劉文的姐姐和外甥在事情發生時本應積極勸阻,但卻幫助廝打,致使李力受傷。因此,對於李力受傷,劉文及其親屬應負主要責任。
而李力在與劉文發生爭執後,不僅未能克制情緒,反而叫來哥哥一起廝打,也應負相應的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夏莉涓)
責編: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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