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雲菊因犯運輸毒品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後,提出上訴。近日,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2008年8月初,宋雲菊通過上網聊天,與一名男子産生感情,雙方在賓館同居。不久這名男子讓宋雲菊幫忙帶東西。同年9月25日,被告人宋雲菊根據這名男子的安排,在成都火車站附近郵政儲蓄所,接過另一名男子移交的白色晶狀粉末和白色晶體,裝于其隨身攜帶的藍色挎包內,由四川成都火車站乘K452/3次列車,前往新疆烏魯木齊。當列車行至吐魯番火車站時,乘警在13號車廂從被告人宋雲菊攜帶的包內查獲白色晶狀粉末和白色晶體可疑物兩袋。經鑒定,白色晶狀粉末為K粉,含氯胺酮成分,凈重536克;白色晶體為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40克。
一審法院認為,上述犯罪事實,有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火車票、證人證言、被告人宋雲菊的原始供述、烏魯木齊毒品檢測中心所提供的毒品檢測説明及尿液毒品檢測説明等證據予以證實。上訴人宋雲菊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明知是毒品而運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運輸毒品罪,應予處罰。
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宋雲菊提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判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對其量刑九年,符合法律規定。(記者 王書林 通訊員 孟亞東)
責編:王鑫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