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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批評者不能以誹謗治罪

 

CCTV.com  2009年04月10日 07:3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京華時報  

    靈寶當地政府以建設五帝工業聚集區為名,“租”用大王鎮農地28平方公里,其中大部分是基本農田,約3萬餘農民將失去土地。王帥在通過網絡在線信訪、多次向河南省國土廳舉報無果的情形下,將相關舉報和照片貼在網上。當地政府只有在主動請上級機關查明真相並確定舉報子虛烏有後,才能説王帥是“誹謗”。

    根據《刑法》第246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情節嚴重的行為。此外,誹謗罪是自訴案件,誰代表靈寶當地政府提起過自訴呢?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要讓公民能大膽地批評和監督政府,就要倡導寬鬆的輿論氛圍,保證人人敢於發言,就要容忍公民對政府的批評——公民不具備偵查機關所具有的權力。公民不是中央紀委,不能等到調查清楚真相後再來監督。

    現在,靈寶警方濫用權力打擊報復的形象已經現形,接下來的問題是:是誰指使警方這樣幹的,這幕後官員該不該被追究?

    摘編自《中國青年報》4月9日文/楊濤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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