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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現將2009年清明節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4月4日至6日(星期六至星期一)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農曆清明當日)為法定節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4月6日(星期一)。
各企事業單位可根據生産和工作情況自行安排。節日期間,各單位要加強值班,認真做好安全保衛、衛生防疫及森林防火等各項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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