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近日,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返還遺失物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上訴人寧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上訴人吳某人民幣1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2月26日晚,雙峰縣杏子鋪鎮某學校一教師吳某從同校教師處借款1萬元,第二日上午又騎摩托車到郵政儲蓄所取款1200元,準備為其妻交養老保險金。吳某將這兩筆錢放在公文包內,然後將公文包挂在摩托車的反光鏡支架上,騎摩托車返回學校。
由於吳某疏忽,未拉上公文包拉鏈,途中11200元相繼掉出,其中1200元被路人撿去,另1萬元則被寧某拾得。吳某回到學校後發現錢不見了,迅速返回原路尋找。途中經人告知在測水大橋不遠處有人為撿錢的事發生爭吵,吳某馬上趕到該處,向拾錢的寧某要求返還,但寧某拒絕歸還。吳某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了解情況後,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未果。吳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寧某辯稱已將拾得的1萬元歸還失主湘鄉磷肥廠李某,但未能提供李某的領條和其他相關旁證。
法院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有義務將遺失物交與公安機關等單位。寧某拾得1萬元後,吳某趕至現場提出該款係其丟失並要求返還,協商未果後吳某又向公安機關報案,寧某應已明知其所拾1萬元權屬存在爭議,在處理該款時理應慎重。現寧某雖辯稱已將該款返還失主李某,但仍應向吳某承擔返還的法律責任。據此作出了前述判決。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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