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糾葛,32歲的陳曉朋將前女友非法拘禁20小時並進行毆打。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7月26日15時許,因感情糾葛,陳曉朋將前女友肖某強行帶至朝陽區柏林愛樂小區其住處。陳曉朋用鐵鏈將肖某鎖在暖氣上,並用皮帶對其進行毆打,致肖某軀幹及肢體挫傷多處,累計面積大於15平方厘米,經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微傷(偏重)。
陳曉朋還非法限制肖某人身自由達20小時,後肖某向樓下扔紙條求救。7月27日,民警在陳曉朋家中將肖某解救,並將陳曉朋抓獲歸案。庭審中,陳曉朋對檢察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諱。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曉朋法制觀念淡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了毆打行為,致人輕微傷(偏重)之後果,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了刑律,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予懲處;2003年陳曉朋因故意傷害罪曾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此係在該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次犯罪,係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陳曉朋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間有毆打他人之行為,應從重處罰;但鋻於陳曉朋當庭認罪、悔罪,故法院對其所犯罪行酌予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
責編: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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