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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老漢詳解被逼決鬥內幕:法院與貪官乾兒勾結

 

CCTV.com  2009年01月18日 01:5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1月7日下午,因提出與法官決鬥而命噪一時的“彭老爹”向本網記者講述了自己是怎樣被郴州法院逼上決鬥之路,以下為彭北京講述整理。

  合夥:註冊資金埋隱患

  1995年5月8日,我在朋友的撮合下,與湖南郴州市宜章縣城南鄉企業辦及黃生福3方合股,成立宜章縣玉溪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玉溪公司)。3方協議規定,彭北京出資917萬,黃生福出資437萬,城南鄉企業辦以高壓電力線路産權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60萬元。考慮到企業合理避稅的原因,玉溪公司註冊時,彭、黃二人按每人投資260萬進行了註冊,公司總註冊資金為580萬,多餘的投資作為企業長期借款處理。

  合作之後,有人告訴我,黃生福“很有來頭”,他是郴州紀委書記曾錦春的“乾兒子”,而曾錦春在郴州是個説一不二的“響噹噹大人物”,在朋友看來,和黃生福合作,意味著以後可以省卻官場很多麻煩,對企業的發展有極大好處。

  合資協議簽定後水泥廠開始投産,1994年12月出了水泥,當時國家經濟過熱,出現泡沫經濟,水泥也賣到590元一噸。1995年初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緊鎖銀根,壓縮基建,水泥價格降到160元、170元一噸。這種情況下,黃生福對公司的態度也有很大轉變。由於協議所規定黃生福的出資額一直未能及時足額到賬(黃違反協議,強行以部分實物高出市場價30%折抵現金出資),同時鋻於黃在水泥廠投産後屢次私自往外調撥水泥産品,我感覺到以後該廠的管理可能面臨很大的風險,遂在朋友的撮合下,決定與黃生福進行內部股權轉讓,將他在玉溪公司的全部股份買下,以避免今後和他之間的更多麻煩。

  分家:內部協議成禍根

  當時我和黃生福是好朋友,我們縣都知道。我和黃生福商量以後怎麼辦,他説要把自己的股份轉給我。我説我的股份轉讓給你也可以,或者咱們抓鬮決定誰接受公司。他不同意,非要轉讓給我,謙讓一番之後,1996年1月21日,我們在朋友協調下簽署了一份《內部股權轉讓協議書》。

  協議規定:黃生福自願將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我,今後在我付清股權轉讓款之前,與我在玉溪公司中只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而不再是股東之間的關係。

  協議還規定,這次轉讓所形成的價款包括幾個部分,一是玉溪公司建廠以來黃生福的實際投資款和以物折抵投資款的總額,二是黃生福的投資款按每筆的投資時間和實際數額,並按月息二分四厘的標準計算利息至1996年底;這些投資款和利息加起來,再減去黃生福此前從公司拿走的貨物貨款,就是我應當向黃生福支付的股權轉讓款。

  協議還約定,我應當在1998年7月底之前將上述全部股權轉讓款付清給黃生福,如果我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付清全部款,我則要按月息二分四厘的標準,按協議規定的全部轉讓款(包括已經還清的部分)計算利息。

  不過,前述協議並沒有明確寫清這次轉讓的股權價款總計是多少錢,因為當時並沒有具體算帳。

  訴訟:股權與借款如何認定?

  1995年玉溪公司一年虧空了310萬,每個股東要攤上一百多萬,減掉虧損,如果我們協議有效,我也就只給他一百多萬就可以了。

  黃生福與我們分家後去做煤炭生意,但是他戰線做的太長,結果企業倒掉了,經濟窘迫。這段時間黃生福借了很多高利貸,這些債主不斷找他還錢,從公司陸續拿走了437萬。黃生福當時很可憐,1999年春節的時候,他再去借高利貸,按4毛的利都沒有人願意借給他,當時還是我做了擔保借給他20萬。

  1998年6月4日,因為黃生福在外欠賬,而他還是玉溪公司的股東,章縣法院給玉溪公司發了強制執行通知書,玉溪公司所有財産都不能動了。

  從1996年1月21號開始到1998年的7月31日,黃生福不斷地從玉溪公司拿錢,共拿走437萬。當時我們公司管理比較混亂,3個股東都可以寫條子到財務取錢。當時他打借條借公司的錢已經很多,我全部有證據,財務憑證都有,但當時這些錢沒有註明是收回股本金轉讓款。後來他拿超了,就對我説這些錢算借給我吧,但我實在沒法再借給他,因此拒絕了他的要求。

  1999年的6月9日,黃生福把我起訴到郴州市中級法院。起訴理由是:按照1996年初簽署的《內部轉讓協議》,我欠他股權轉讓款及利息共六百多萬。

  我向法院提出異議,因為我實際上在規定時間內履行了股權轉讓協議的全部付款義務——支付給黃生福437萬現金。就此問題,湖南德緣彩虹會計師事務所專門出具了審計報告。這份報告根據玉溪公司的財務資料和股權轉讓協議作出結論認為,無論採取哪種計算方式,都能認定彭北京已經還清了對黃生福的所欠款項。

  但是,黃生福卻以玉溪公司曾向其長期借款179萬多元為由,要求我將這些借款也納入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代公司還給他。這當然遭到了我的拒絕,我的理由很明白:我們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只涉及到協議明確約定的黃生福投資款和以物折抵投資款,至於他借給公司的長期借款,那是他和公司之間的矛盾,不應由我來承擔。

  判決:毫無懸念連連敗訴

  1999年10月10日,郴州中院作出民事判決,判定我還須向黃生福支付“本息及滯納金等合計499萬餘元”。這筆金額,不僅包含了黃生福向玉溪公司的長期借款,而且採用了“利滾利”的計算方式,光利息一項就判定我須向黃生福支付489萬餘元,這筆利息當中,還包含了我已經向黃生福所付款項的繼續計算利息。

  我不服此判決提起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未認真聽取我的合理意見,並在時任郴州紀委書記曾錦春派心腹到省高院政治部某位負責人處活動後,草率地作出維持原判的結論。在我的強烈要求下,省高院進行再審,再次維持了一審原判。我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院發現了案件的重要疑點和問題,指令湖南省高院再審,但是,湖南省高院一意孤行,第三次判我敗訴,維持原判。

  無奈之下,我向湖南省檢察院申請抗訴。在收到我抗訴申請3周後,湖南省檢察院向省高院發出暫緩執行建議函,省高院就沒執行(省高院當時下了拍賣書拍賣我的公司)。這時,當時的郴州市紀委書記曾錦春代表郴州市委市政府去大鬧省檢察院,用不投檢察院的票來威脅。省檢察院只好又給我下了一個函,説我的案件不符合條件,不予立案。

  執行:“拍賣”如同霸佔

  我敗訴後,郴州中院法院4次查封玉溪公司,省高院4次暫緩執行,予以解封。

  玉溪公司自從1998年開始重新盈利,當年盈利600多萬,2000年的時候,我們一年生産十幾萬噸水泥,利潤在一千多萬元。法院執行玉溪公司時,公司的流動資産不少於1300萬,法院將整個公司全盤拿走根本沒有結算,而當時我那樣規模的水泥廠每年的經營權最少是300萬。

  2002年5月31日,在時任郴州紀委書記曾錦春的多次非法干預和親自指揮下,郴州中院居然張冠李戴,將本應對我的執行變成了執行玉溪公司的財産權。理由是:黃生福在玉溪公司40%的股份轉讓給我了,我是大股東;執行玉溪水泥廠就等於執行彭北京個人。

  郴州法院最後以所謂拍賣9年租賃權的形式,以總價580萬的超低價格強行將玉溪公司拍賣,賣給了一個叫歐陽秀芳的人,據説此人也是黃生福的馬仔。這樣一個水泥廠被如此賤賣,無異於被強佔。

  在執行過程中,郴州中院執行局長鄭建華、庭長蘭海等人于2000年前後在我處先後以白條拿走61萬元現金,8年過去了,不管我如何討要説法,郴州中院始終拒絕説明這筆白條款的去向。

  決鬥:十年抗爭無果出此下策

  我不明白,股權轉讓應該在簽訂協議之後30天內到工商去辦理手續才有效,而我們簽署內部協議後根本沒有去工商局變更,因此到現在為止黃生福還是玉溪公司的股東。其實,在後來的訴訟中,我才明白,我和黃生福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本來就屬於無效協議。包括著名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龍翼飛等人在內的很多法律專家後來告訴我,協議無效的理由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玉溪水泥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變動須召開股東大會一致通過並形成決議;二,公司法規定股東變動,應當經過變更程序;三,前述股權轉讓協議中所規定的利息支付方式嚴重不合理,顯失公平,因為該規定説,如果我沒有按時付清全部轉讓款,要對已經付清的部分也要承擔高額利息。

  我本可以不履行任何付款義務,只是因為我作為一個農民,不懂公司法等法律規定,才被黃生福勾結法官欺淩至今。這起判決,別的不説,光説郴州中級法院無視國家命令不許保護高額利息和不承認利滾利的計算方式,將一個我本來已經付清全部款項的債務關係,活生生計算出幾百萬的利息和滯納金,這就足見郴州中院有多黑,有多殘酷!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在這審理曾錦春受賄案件的過程中,有關司法文件明白顯示:黃生福曾向曾錦春行賄200萬元,曾錦春亦在法庭上明確承認,為了干預這起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他曾接受黃的鉅額賄賂。讓人驚愕的是,作為明明涉嫌犯有行賄罪的人,黃生福至今逍遙法外。

  南方週末的記者與南都的記者等都和我一起去找過郴州市中院的院長李曉龍,但李曉龍根本不搭理我。我萬般無奈只好出這個下策。(作者:呂衛紅)

責編: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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