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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落磚砸裂老太頭骨 屋主賠付1.3萬元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8月14日 01:30 來源:新快報

    樓上落磚砸裂老太頭骨

    法院判決屋主賠付1.3萬餘元

    新快報訊 (記者 曹晶晶 實習生 李惠媛通訊員楊美滿)64歲的羅姨走在小巷裏被從樓頂上落下的磚頭砸得頭骨破裂。由於警方排除了人為原因,羅姨將這棟樓的主人告上了法院,索賠醫療費等費用一萬餘元。

    近日,海珠區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該磚頭是事發房屋天臺上的,屋主對其房屋疏于管理,對羅姨的受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判決屋主賠付羅姨1.3萬餘元。

    據受害人羅姨描述,2006年8月11日11時30分許,羅姨下班回家,經過金紫裏大街4巷6號樓下時被樓上掉下的磚頭砸中了頭,羅姨當場昏倒在地。經到場警員調查了解,砸傷羅姨頭部的磚頭是從金紫裏大街4巷6號樓上掉下來的,該樓屬李先生所有。

    羅姨甦醒後被送往醫院救治,被診斷為“右頂骨粉碎性骨折、右頂葉腦裂傷等。”住院治療了15天后因經濟困難,不得不出院回家休養。羅姨住院期間6號樓的李先生預付了10000元住院費,並支付了831.3元治療費,後再也無法聯絡上。羅姨認為所受傷害是在6號樓樓下造成的,因此李先生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將李先生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先生賠償醫療費用1177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費1000元、陪護費91元、誤工費2550元、交通費1965元。

    法院審理後,認定該磚頭是被告房屋天臺上的擱置物。根據法律規定,建築物上的擱置物發生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該建築物的所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被告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對其房屋疏于管理,且不能證明其對磚頭墜落砸傷原告一事沒有過錯,故被告對原告的受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法院遂判決李先生賠償羅姨1.3萬餘元。

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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