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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見死不救”屢屢發生 應按瀆職罪追究刑責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5月30日 16:14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5月30日電 今天的檢察日報刊登文章指出,警察“見死不救”的事情屢屢在發生,卻很少有人被判有罪,“見死不救”應當按照瀆職罪追究刑事責任。

  近日,四川宜賓市南溪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宜賓市公安局57歲的離崗待退休民警江明偉乘坐一輛警車隨後經過事故現場,圍觀群眾苦苦哀求,警車依然揚長而去,受傷少年最後死在現場。宜賓警方稱,作為人民警察,江明偉在經過事故現場時沒有奮不顧身救助傷者的行為是錯誤的,公安局黨委已經對江明偉給予了嚴肅的批評和教育。江明偉自己也作了深刻的書面檢查。宜賓市公安局黨委還將“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文章提及,早在1999年5月12日,河南省項城市新橋派出所副所長趙紹光路遇車禍,見死不救,駕車繞過攔截的群眾揚長而去,致使一名傷者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隨後,項城市檢察院對趙紹光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並公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身為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産安全處於危難情形時,依照《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負有立即救助的法定義務,該警察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可見,警察這個特殊職業的特殊意義使得警察見危不救早已被納入刑法調控的視野。

  幾天前,高檢院瀆檢廳負責人在談到查處瀆職侵權犯罪時認為,當前,社會公眾特別是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領導幹部,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嚴重危害性,以及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知程度還不夠高,相當多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假如警察“見死不救”可構成玩忽職守罪在法律上沒問題的話,那麼相當多的警察“見死不救”而沒被刑事制裁,是否就是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的結果呢?

  對於“見死不救”的江明偉,雖然是“離崗待退休”,但其仍是警察,仍在使用警車,其“見死不救”的行為,並非僅僅“沒有奮不顧身救助傷者的行為”的“錯誤”。雖然宜賓市公安局黨委還將“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但作者卻擔心將來此事是否又會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行為,造成死亡1人以上,即應當立案。

  為了進一步提高公眾對瀆職侵權犯罪及反瀆職侵權工作的認識,更好地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檢察機關把5月10日至6月15日定為反瀆職侵權宣傳月。對於發生在“反瀆職侵權宣傳月”裏的警察“見死不救”這樣鮮活典型的案件,就沒理由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了吧。(何向東)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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