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速覽]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者加班之後的補償方式須依法確定,“補休”還是“補錢”不得隨意。 |
新華網上海1月3日電(記者高路)元旦期間,不少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工作。在勞動者普遍關心加班費問題之際,勞動保障部門向用人單位發出警示:對勞動者加班之後的補償方式須依法確定,“補休”還是“補錢”不得隨意。
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掌握的情況表明,每逢各種法定假期過後,涉及加班報酬的勞動爭議就大量出現。有關專家為此提醒説,儘管勞動者加班後不能選擇“補錢”還是“補休”,但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意安排。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等節日期間安排員工加班,必須按照規定發放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以元旦假期為例,1月1日為法定節假日,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2日、3日這兩個休息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資。
上述規定表明,勞動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補休”或者“補錢”,且應優先選擇“補休”;勞動者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則用人單位必須“補錢”,且不得以補休、調休等方式抵充。
專家指出,根據有關部門在往年掌握的情況,有的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作區別安排,而一律“事後調休抵充”,例如即使在春節前三天的法定節假日裏,也採用“事後調休”替代支付加班費,這屬於“柔性侵權”,勞動者應予以警惕。
責編:肖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