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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欣弗受害者索賠案達成調解 被告賠償4.8萬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2月29日 10:28 來源:
專題:停用安徽華源産欣弗注射液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欣弗事件”發生半年之後,首例與”欣弗”有關的索賠案日前在河北省南皮縣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向原告賠償4.8萬元。

    被告律師:“欣弗”與死亡

    關係缺乏官方認定

    此案的調解協議達成于本月23日。

    今年7月3日,河北省南皮縣王寺鎮代九卜村村民魏書貴因肺心病入住南皮縣人民醫院,經治療後,病情好轉並相對穩定。7月10日,魏書貴被注射了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欣弗”(克林黴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後,突然出現寒戰、全身抖動、體溫上升的情況,不久因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9月10日,魏書貴家屬將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河北省南皮縣人民醫院告上了南皮縣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2.5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總部在北京的中濟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洪奇對《第一財經日報》透露,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6日經安徽省阜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已變更為上海華源安徽穎光藥業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為孫瑩。“如有人再起訴安徽華源藥業有限公司,法院將駁回起訴——因為法律主體不存在了。”李洪奇告訴記者。

    李洪奇向記者透露了南皮縣法院本月23日出具的調解協議書上的內容。調解協議書稱,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被告上海華源安徽穎光藥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共計4.8萬元,案件訴訟費4000元由被告承擔,調解協議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執行完畢。

    至於南皮縣人民醫院,李洪奇説:“調查發現,本案中,南皮縣人民醫院沒有違反醫療常規,沒有用藥過錯,因此廠家願意承擔涉及産品質量的最終責任,並且調解協議書不涉及關於南皮縣人民醫院的賠償事宜。”

    李洪奇還説:“因為魏書貴存在基礎疾病,年近70歲,藥品(“欣弗”)與其死亡的因果關係缺乏一個官方的認定,也就是説缺乏司法鑒定結論或有公信力的醫療鑒定結果。基於本案的事實,本著‘互諒、互讓、互相理解’的原則,雙方達成了協議。”

    原告的代理律師劉玉鋼未參加調解,他在得知調解結果後對記者説:“賠償金額太低了。”

    在滬集體訴訟律師:

    不會如此“草率”

    不過,此案的調解解決,對於正代理10名黑龍江省“欣弗”受害者在上海起訴的北京李文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永飛來説,並沒有産生動搖其起訴意願的影響。

    “魏書貴一案的調解協議書未説明侵權損害事實,是非責任也未明確,在涉及原告的每項索賠請求上,最後具體商定為多少金額也沒有作説明,只有一個簡單的‘討價還價’的結果。由於調解協議書沒有觸及案件的事實,所以對其他(同類)案件不具有參考價值。”陳永飛對記者表示。

    陳永飛認為,10名在上海起訴的“欣弗”受害者將不會以如此“草率”的方式接受調解,因為他們選擇起訴不僅僅是為了金錢上的一筆賠償,他們要追究生産、銷售劣藥者的法律責任,並且要求生産、銷售劣藥者賠禮道歉。

    不過,陳永飛説,如果華源方面作出了鄭重的賠禮道歉等,並取得這10名受害人的諒解,那麼這些受害人也可以與其達成和解或調解。但受害人一方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進行保密,從而避免對其他“欣弗”案件産生不良的或不客觀的影響——因為和解、調解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互諒互讓,與法院判定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存在根本上的區別。

    本月11日,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裁定陳永飛代理的這起“欣弗”集體訴訟不屬於該院管轄,故不予受理。目前,這10名黑龍江省“欣弗”受害者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馬曉華)

責編:閆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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