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西安8月16日專電(記者耿學鵬)陜西省勞動保障廳近日制定下發《關於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工傷職工月傷殘津貼不得低於陜西省最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意見》,2005年12月3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月領取津貼的工傷人員、工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按規定調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意見》規定,工傷待遇的調整幅度應與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和最低工資標準相適應,確保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各統籌地區調整後的工傷職工月傷殘津貼不得低於陜西省勞動廳《關於調整陜西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整體參加省級工傷保險統籌的單位傷殘津貼調整後,不得低於陜西省二類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據介紹,這次待遇調整的項目包括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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