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健康險十天內可反悔 醫生不準賣健康保險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8月15日 09:47 來源:
來源:北京娛樂信報
保監會昨日公佈了《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出臺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是中國保險業第一個規範健康保險的部門規章。根據規定,長期健康保險産品的猶豫期不得少於10天。保險公司也不得委託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産品。
據報道,9月1日以後,保險公司在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時如果誘導被保險人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保險産品將被視做違規。
《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在醫療機構場所內銷售健康保險産品,或者委託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産品。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産品,應當向投保人説明保險合同的內容,並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責任等待期、保險合同猶豫期以及投保人相關權利義務、是否提供保證續保以及續保有效時間、理賠程序以及理賠文件要求、組合式健康保險産品中各産品的保險期間等事項作出書面告知,由投保人簽字確認。不得誇大保險保障範圍,不得隱瞞責任免除,不得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保險條款中的保險、醫療和疾病等專業術語提出詢問的,保險公司應當用清晰易懂的語言進行解釋。
另外,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和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情況。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産品。
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個人醫療保險産品,應當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回訪。長期健康保險産品的猶豫期不得少於10天。投保人被誤導的,保險公司應當做好解釋工作,並明確告知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如果保險公司違反了上述有關銷售管理的規定,中國保監會將依據該《辦法》給予保險公司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甄世宇)
責編:石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