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7月29日訊 記者陳煜儒 廣東省廣州市城市交通改善實施方案已獲專家評審通過,其中有一個意向就是擬在交通擁擠區域收取交通擁擠費,以減少繁忙時段和繁忙路段的交通負荷。此意向立刻在行政法界引起關注。專家普遍認為此舉要過法律門檻。
“收費”是一個敏感問題。“這種收費要實施必須經過三個環節:一要有法律依據;二要通過正當程序;三要經過科學論證。”北京大學行政法教授姜明安今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姜明安説,政府為了交通管理收取一種費用,需要有法律依據,不得隨便收取;決策是否收、收多少,需要經過當地人大審議,然後通過聽證後確定;最後應該通過由經濟學家、交通專家組成的專業團隊,對此事件進行科學論證,主要集中在這種收費是否真正可以解決交通擁堵問題,成本到底有多大,如果成本大效益小,收費就沒有必要。
“但是,針對收取擁擠費來講,英國和新加坡都有先例,由於我國沒有制定關於收取交通擁擠費的法律,廣州如果想試行的話,市政府可以制定規章設定一個臨時的收費許可,所謂臨時,就是只能收一年的時間,如果想成為永久性收費,需要廣東省人大或廣州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來設定。”姜明安如是説。
南開大學法學院的行政法教授傅士成則告訴記者,我國對收費問題的管理一直條理不清,人們都希望國家出臺一部“收費法”來規制各種收費問題。從行政許可的角度來講,國家許可收費的權力最低需要國務院制定的法規授權,地方規章無權設定收費權限,這是國家許可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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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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