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手偷走他人99個礦泉水瓶,露餡後,流浪漢李某竟張嘴咬傷礦泉水瓶主人。昨天,李某在渝中區法院受審,檢察機關指控他犯了搶劫罪。
6月7日,解放碑自力巷。因是老房子,這裡顯得很安靜。李某漫無目的地遊蕩,突然發現一間房屋大門沒關,裏面有一個鼓鼓囊囊蛇皮袋。憑著經驗,他判斷蛇皮口袋裏裝的是礦泉水瓶。
見四週無人,李某進門提起蛇皮袋就走。“幹啥子?”主人黃某發現後追出來。
“我準備跑的時候,一個穿黃衣服的人從後面把我衣領抓到起。”李某昨日在法庭上説,為了脫身,他和黃某抓扯起來,情急之下咬了黃某的左手食指。
“有強盜!”黃某大聲呼救。鄰居趕來,將李某制服,扭送派出所。警方從李某身上搜出了刀片。經調查,李某成天都在解放碑等地流浪。
後經鑒定機構鑒定,99個空礦泉水瓶價值5.1元。
檢方起訴書中,李某沒有居住地址,也沒有戶籍所在地。當法官詢問他個人基本情況時,他只知道自己46歲,文盲。問到家庭地址時,他説“不曉得”。
李某在庭審中反應有些遲鈍,對法官的問話常常答非所問。但面對檢察官對他搶劫的指控,他辯解説,自己只偷了礦泉水瓶,沒有咬黃某。至於黃某的傷,他説:“我和他抓扯的時候,他的手被我牙齒劃到了。”
法官告訴李某在法庭上要説實話,如果有證據證明他確實咬過人,那他將受到從重處理,説實話可以減輕處罰。“我認罪!哎呀……”李某有點不耐煩。
對於99個空礦泉水瓶引發的搶劫案,檢察官庭上分析,李某盜竊的99個礦泉水瓶雖然只值5.1元錢,但他在盜竊未遂的情況下,與礦泉水瓶主人黃某發生抓扯,致對方輕傷。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行為已由盜竊轉化成為搶劫,“如果盜竊5.1元,是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搶劫5.1元,就構成了搶劫罪。”
法官沒有當庭宣判。(記者 羅彬 實習生 孫親親 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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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滕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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