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湖北法院網報道,7月14日,受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彭振坤送達了[2009]鄂刑三終字第71號刑事裁定書,二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彭振坤犯受賄罪事實清楚,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被告人彭振坤上訴,維持原判。
2月20日,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彭振坤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0000元,其違法所得159萬元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彭振坤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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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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