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
判決書
現代版“葫蘆僧亂判葫蘆案”:
第一,犯罪的時間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最基本的作案時間都不清楚;
第二,介紹賣淫的人構成“介紹賣淫罪”,嫖娼的人卻構成“強姦罪”;
第三,起訴定性是“輪姦”,最低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被告卻被判5年,是“量刑畸輕”了。
連日來,一篇名為《史上最糊塗的審判——現代版葫蘆僧斷葫蘆案》的帖子,在新浪等各大論壇轉帖。帖子指稱,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人民法院在案件具體作案時間都不清楚的情況下,竟然判定徐文勝等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了強姦罪。
根據帖子的陳述,發帖者是從事法律工作的。不久前,他收到了別人寄來的一封郵件。郵件中,是東至縣人民法院對於一起強姦案的判決材料。發帖人稱,看完材料,他十分懷疑當案法官、檢察官的法律水平,並認為這樣的審判真的趕得上《紅樓夢》裏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了。
找人介紹嫖宿變強姦
根據帖子所述(發帖者表示,案件事實依據于法院的判決書)。在2008年二三月的一天,東至縣查道友、許再進、張林軍等三名男子商議嫖娼。隨後,由查道友打電話給“媽咪”佔冉夢,讓其介紹女人過來嫖宿。佔冉夢於是帶著女子沈某于晚上11時趕到當地友誼賓館。隨後,徐文勝因尋找查道友,也來到了友誼賓館。
2008年6月24日,也就是事隔四個月後,沈某因覺得自己分錢少、吃虧了而“報案”。到2009年6月5日,當地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判決。其中,以“介紹賣淫罪”判處佔冉夢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四年,另案以“強姦罪”判處查道友、許再進、徐文勝各5年有期徒刑。判決理由則為,三名被告人趁沈某酒醉之機和其發生性關係,構成了強姦罪。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