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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舞王大火二審維持原判

 

CCTV.com  2009年07月06日 04:4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本報訊 備受社會關注的深圳市龍崗區舞王俱樂部“920”大火牽涉眾多政府公職人員,其中職務最高的原龍崗公安分局副局長陳旭明,因涉及玩忽職守和受賄兩項罪名,於今年1月20日被鹽田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深圳市中級法院日前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了一審判決。

  經法院一審查明,被告人陳旭明的犯罪事實包括玩忽職守犯罪和受賄罪。

  2006年8月20日,被告人陳旭明擔任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副局長,分管治安管理,對龍崗區內包括歌舞娛樂場所在內的特種行業及公共複雜場所治安管理工作具有領導和監管職責。龍崗區舞王俱樂部自2007年9月8日開業以來,一直未取得消防驗收許可、《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以及營業執照,且在經營期間治安問題嚴重,長期存在超時經營、超員經營、容留顧客吸毒、小姐有償陪侍等違法犯罪現象。2008年9月20日,舞王俱樂部發生特大火災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直接財産損失271245元。陳旭明負責對歌舞娛樂場所隱患整治專項行動進行組織部署和檢查督促,未能積極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致使舞王俱樂部(龍崗區重點監管娛樂場所)長期存在的無證無照經營、治安問題嚴重、消防設施不合格等各類隱患和問題未能得到及時、有效整治。

  同時,陳旭明在擔任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副局長期間,三次接受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靜的宴請並收受其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萬元。

  鹽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旭明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亦構成受賄罪,應予數罪並罰。陳旭明委託家屬退清全部受賄款,本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但其在庭審時對受賄犯罪的部分事實避重就輕,認罪態度不好,故對其受賄犯罪不宜予以從輕處罰。鹽田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了如上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扣押在案的退贓款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深圳特區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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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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