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連日來很多讀者向本報打來電話,呼籲嚴懲肇事兇手。記者採訪法律界人士獲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辦理要經過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宣判等程序環節。慘案發生當天,張明寶即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記者昨天了解到,“6 30”慘案發生後,江寧區檢察院偵監科科長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參與現場勘察,全面了解事故的發生經過,積極協助做好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江寧區檢察院迅速組織人員,提前介入事故調查工作。目前,檢察院已安排偵監科的相關檢察官全程介入事故的處理工作,積極引導偵查取證。案發次日上午,江寧區檢察院檢察長王俊、副檢察長李兵來到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與公安機關一同舉行案情分析通報會,深入研究案情,並就事故的調查及案件的定性等方面提出了相關偵查建議。截至記者昨天下午6點半發稿,此案尚未移送檢方審查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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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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