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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黔東南通報“3名嬰兒不知去向”問題查處情況

 

CCTV.com  2009年07月03日 08:5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貴州頻道  

  新華網貴州頻道7月3日電(記者婁辰)近日,有媒體報道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鎮遠縣違規收養嬰兒"問題,在社會上造成了較大影響。2日上午,黔東南州召開新聞通氣會,向媒體通報了對相關問題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據了解,今年2月,黔東南州紀委就收到反映鎮遠縣蕉溪鎮3名嬰兒不知去向的舉報信件,州紀委當即責成鎮遠縣紀委組織人員對此問題開展調查,並於5月形成了《關於反映鎮遠縣蕉溪鎮3名嬰兒不知去向等問題的調查報告》。根據州委、州政府主要領導的批示意見,6月23日,州、縣聯合調查組在鎮遠縣再次開展深入調查工作。

  調查表明,鎮遠縣蕉溪鎮有關幹部在將嬰兒送往鎮遠縣社會福利院收養過程中確實存在違反有關規定的問題,但福利院涉外送養的嬰兒手續符合有關規定。

  據查,鎮遠縣蕉溪鎮田溪村李澤吉夫婦于2004年3月21日將超生嬰兒(女嬰)送堂兄李代武家收養。由於李代武夫婦向鎮幹部謊稱該嬰兒是自己撿的,且李代武夫婦不符合收養條件,蕉溪鎮計生辦幹部不作核實便於2004年4月20日以撿(拾)棄嬰名義送縣福利院,福利院于2007年1月7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將該嬰兒涉外送養。

  鎮遠縣蕉溪鎮柳溪村羅幸斌夫婦于農曆2003年8月將在家生育的第二孩(女嬰)于産後的第4天送給其妹羅幸群家收養。因羅幸群和其婆母楊勝英向鎮幹部謊稱該嬰兒是撿拾的,且羅幸群不符合收養條件,蕉溪鎮計生辦幹部不作核實便於2004年7月28日以撿(拾)棄嬰名義送縣福利院,福利院于2006年12月10日按照相關規定將該嬰兒涉外送養。

  鎮遠縣蕉溪鎮田溪村養育組陸顯德、楊水英夫婦于2003年12月27日超生。2004年6月8日被蕉溪鎮駐田溪村計生幹部石光應到該村進行人口信息調查時發現,石光應誤導楊水英自願將超生女嬰送福利院收養,並與另一位鎮幹部王道華一同將嬰兒以撿(拾)棄嬰的身份送到縣福利院,縣福利院于2006年12月10日按照相關規定將該嬰兒涉外送養。

  據調查情況,蕉溪鎮個別計生幹部在將3個女嬰送往福利院過程中均違反了相關規定,但福利院辦理棄嬰涉外送養的程序是合法的。

  據核實,鎮遠縣社會福利院屬於綜合福利機構,同時供養棄嬰、孤殘兒童和供養老人。縣福利院于1995年6月開始開展棄嬰收養工作,2002年5月開展棄嬰涉外送養工作,到2009年6月23日止,先後收養81個棄嬰,均記錄在冊,建有《鎮遠縣社會福利院棄嬰登記表》。縣福利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民政部《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關於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工作的若干規定》等規定開展棄嬰涉外送養工作,先後辦理涉外送養的60人程序合法,並按照國際慣例,收養人每人捐贈3000美元。

  調查認為,蕉溪鎮計生幹部石光應等在明知女嬰是陸顯德、楊水英夫婦親生的情況下,誤導楊水英將嬰兒送往縣福利院。石光應和王道華將超生女嬰作為棄嬰送縣福利院收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鎮遠縣紀委監察局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對蕉溪鎮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

  時任蕉溪鎮黨委書記、現任鎮遠縣林業局黨組書記的潘建國,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時任蕉溪鎮人民政府鎮長、現任鎮遠縣經貿局局長的吳常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蕉溪鎮人民政府副鎮長田榮保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時任蕉溪鎮人民政府鎮長助理、現任鎮遠縣直機關工委副書記的王道華負有直接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蕉溪鎮計生辦主任田世武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鎮計生幹部石光應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目前,此事還在繼續調查之中,黔東南州委、州政府表示:不回避、不姑息,查實一起,處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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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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