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張太淩)用指甲刀撬自動取款機失敗,男子高某近日仍以盜竊罪被昌平法院判有期徒刑獲五年,罰金5000元。在庭審時,高某辯稱自己屬於“犯罪中止”,但未獲法院支持。
被告
未撬開取款機屬“未遂”
檢方指控,今年4月6日淩晨1時許,高某試圖用指甲刀撬開昌平區中國建設銀行一自動取款機,準備盜竊取款機內的35萬餘元時,被當場控制。檢方認為應以盜竊罪追究高某刑事責任。
在審理過程中,高某辯解説,盜竊沒有成功,他的辯護人認為應屬於“犯罪中止”。
法院認為,高某是在銀行保安報案後被民警當場控制,因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盜竊才未得逞,只能是犯罪未遂。
法院
未獲贓款也可定數額
對於檢方所指控的“數額特別巨大”,高某的辯護人辯稱,此案的犯罪數額不應該認定為35萬餘元,而且高某主觀惡性較小,情節輕微,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法院認為,高某以自動取款機內的物品作為盜竊對象,故犯罪數額應該認定為自動取款機內的全部金額。至於其不應作為犯罪處理的意見,與高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均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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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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