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太原6月27日電(記者李建平)記者從山西襄汾縣人民法院獲悉,法院近日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罪名,一審判處襄汾“9 8”潰壩事故中涉嫌職務犯罪的首批12名嫌疑人1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這12人分別是:臨汾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科原科長、臨汾市尾礦庫專項整治行動領導組辦公室主任李炳麟;襄汾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張曉民;襄汾縣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狄建民;襄汾縣國土資源局原黨支部副書記、紀檢組長、土地儲備中心主任李俊耀;襄汾縣國土資源局土地監察執法大隊原副隊長楊銳鋒;襄汾縣國土資源局地産交易所原負責人張國慶;襄汾縣國土資源局礦山糾察大隊第一中隊原隊長楊江華;襄汾縣環保局監察八中隊原負責人王剛;襄汾縣陶寺鄉原鄉長廉會忠;陶寺鄉原人大主席梁德靈;陶寺鄉企業辦原主任劉衛光,這幾人均因玩忽職守罪被判刑。臨汾市國土資源局礦管科原科長羅月龍,因犯濫用職權罪被判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以上12名被告人在對襄汾新塔礦業有限公司的監管中,明知該公司存在非法開採、非法佔地等違法行為及尾礦庫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新塔公司長期非法生産,對“9 8”潰壩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有限公司尾礦庫發生特別重大潰壩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蹤、3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6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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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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