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劉傑)打工仔李某得知老闆銀行卡的賬號和密碼後,兩年間多次在網上用該卡消費和轉賬,金額高達4.8萬餘元。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半。
2006年,17歲的李某在邵先生經營汽配店打工。
為了方便與客戶結算,邵先生辦了一張銀行卡,然後將卡鎖進保險櫃,鑰匙親自保管。隨後,邵先生將賬號和密碼告訴了李某,讓他隨時通過電話查看錢款是否到賬。
李某卻通過網絡,用這張卡進行消費和轉賬4.8萬餘元。
法庭審理後認定李某構成了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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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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