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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事故索賠難 城市軌道交通亟須專門法

 

CCTV.com  2009年06月25日 09:3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上海一名乘客準備登上地鐵列車時,被夾在屏蔽門和列車車門之間,列車啟動後,該乘客被擠壓墜落隧道不幸身亡。之後死者家屬把地鐵運營方等相關單位告上法院,提出高額經濟賠償要求,引發了轟動上海的地鐵人身傷害賠償案。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地鐵公司賠償死者家屬50多萬元。可是,雙方都不服判決,不久前已提起上訴。

  關注此案的法律專家認為,由於沒有專項適用法,而不同法律賠償標準不一,造成了軌道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和地鐵運營部門在賠償金額上互相僵持。這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法制化管理中存在不足。

  記者了解,上海市軌道交通不斷發展,運營線路、運營里程不斷增加,各種事故發生的概率也在相應增加。在徐匯、閔行、閘北等區法院,近年來就先後受理了數十起發生在地鐵裏的人身傷害和物損糾紛案。

  徐匯區法院就曾受理上海首起地鐵財損糾紛案。陸先生在徐家匯地鐵站候車,列車進站,車門打開後,陸先生按“先下後上”的乘車規矩,等車上的乘客全部下車後才準備上車,這時,頭頂上的蜂鳴器開始響起來,紅燈也一閃一閃的,此信號告訴乘客,屏蔽門與列車門馬上要閉合。當陸先生進入車廂後,他的裝有筆記本電腦和7000元現金的包被夾在列車門之外。列車啟動後進入隧道,電腦包被障礙物撞擊掉落。陸先生只得在衡山路站下車,20分鐘後,地鐵工作人員告訴他,電腦包已經找到,於是他返回徐家匯站認領。雖然領回了包中的7000元,但價值11350元的筆記本電腦和價值600元的電腦包已徹底損壞。此後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後訴諸法院,法院認為地鐵公司工作人員未仔細暸望,在乘客上下車過程中即關門,存在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在列車警示燈閃爍、蜂鳴器鳴叫後仍未予注意,上車後發現電腦包被夾也未採取拉緊急拉手等緊急措施,亦存在過錯。據此,判令地鐵公司賠償原告陸先生6000元。

  記者發現,地鐵糾紛案爭議的焦點大都集中在“事故責任的認定”、“賠償金額的確定”上。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部門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現場處理。”但沒有提及是否應該對軌交事故作出責任認定,也沒有授權哪個部門對此類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的規定。因為責任認定不明確,所以在賠償金額的確定上有難度,使得不少糾紛難以解決。

  “從嚴格意義上説,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適用地鐵的軌道交通法律或規定,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沒有針對軌交事故認定的條款。”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城市軌道交通學院、軌交事故處理專家李健指出,這直接導致對軌道交通事故無法進行認定。

  有民法專家認為,軌交事故發生後也可以進行“事故鑒定”,但這可能需要後期向法院申請,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即使可以,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因為,沒有相應的執法人員對軌道交通事故進行鑒定。正因如此,目前對軌道交通事故的處理還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導致公正性和公平性較差。

  記者了解到,目前,軌交事故可以參照的法律有合同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民法通則、鐵路法等法律法規。不過,法律專家指出,發生軌交事故後,我們不能直接適用一項法律,只能通過參照其他法律來解決問題。由於各種法律的效力等級各不相同,法律與法律之間甚至互相矛盾,法律適用混亂是軌交事故處理上的又一問題。由於沒有專項適用法,而不同法律賠償標準不一,造成了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和地鐵運營部門在賠償金額上僵持。“這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法制化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業內人士呼籲:國家應儘早制訂一部地鐵法。儘管不是每一個城市都有軌道交通,但可以從一些大城市先行。軌道交通要發展,就要堅持有法可依。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日常交通管理者或使用者都不能以行政手段代替法規。本報記者 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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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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