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結:近日,吉林省松原市扶余縣兩名女教師向考生出售高考作弊用的接聽、接收工具而被刑拘的事件,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據本報6月16日一版報道,此案中教師的“上線”其實在高考前已被公安機關抓獲,並認定劉艷華是其交易鏈條上的三級代理。吉林省松原市公安機關國內安全保衛支隊副支隊長馬宏哲表示,警方正通過交易鏈條向下追查,購買及使用者是重點調查對象。他表示,一旦追查到學生高考中使用作弊器材,將會同教育部門取消其高考成績,並追究刑事責任。
高考作弊事件越來越受到公眾的關注,買賣以及使用作弊器材的人員可能承擔什麼刑事責任,構成何種罪名,不能不引發人們的思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作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大肆銷售考試作弊用的竊聽、竊照器材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很大,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應當給予刑事處罰;而對於僅僅購買作弊器材的學生家長或考生則不應受到刑事處罰,對於使用作弊器材接收考場外所傳答案的考生,一般也不宜追究刑事責任。
現有刑法條文制約了打擊非法生産、銷售竊聽、竊照器材的行為
刑法中與這些考試作弊器材有關的罪名有兩個:一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的非法生産、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二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一些媒體報道的考試作弊器材是否可以納入間諜專用器材或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範圍?這兩種“專用器材”的範圍有何區別?對此,王作富指出,1997年修訂刑法時,設立這兩個罪名主要是針對當時一些人非法生産、銷售間諜專用器材和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侵犯公民隱私、偷拍他人行蹤,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什麼是間諜專用器材?《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為用於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2.突髮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3.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4.其他專用間諜器材。王作富認為,兩罪所稱的“專用器材”有所不同,其中間諜專用器材的範圍更大,但現在看,當時對這些專業術語沒有過多推敲,並不是太嚴密。比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的間諜專用器材中的竊聽、竊照器材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有何區別,就沒有太多考慮,而實際上,僅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來説,兩罪規定的範圍應該基本是相同的,因為“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當然能用於間諜行為。既然加上“間諜”這個限制詞似乎意義不大,而且由於“間諜”一詞可能引起爭議而會制約打擊非法生産、銷售竊聽、竊照器材的行為,所以王作富建議對刑法的有關規定以後要作出適當的修改,比如可以取消“間諜”一詞,改用其他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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