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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明星代言連帶責任納入消法迫在眉睫

 

CCTV.com  2009年06月15日 11:2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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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6月15日電 15日上午,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俊海做客新華網,為廣大網友解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熱點問題。劉俊海説,將明星代言連帶責任上升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高度上,勢在必行、迫在眉睫。

  [主持人]下面我們説一下明星代言的問題。

  [劉俊海]我記得兩個著名導演,一個是馮小剛,一個是張藝謀,兩個人爭論。馮小剛説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明星連帶責任是欺負人,為什麼電視臺沒有連帶責任?張藝謀的觀點是既然法律寫進去了,明星必須嚴格執行,沒有別的選擇。看完這個報道,我感到很有意思。這首先反映了文藝界大腕對明星代言的高度敏感。廣告法38條規定了廣告公司以及廣告發佈時,如果電視臺、報紙發佈虛假廣告,也要承擔連帶責任,並不是説沒規定。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電視臺和廣告公司再承擔連帶責任,等於特別法沒有做規定的時候,還要適用普通法。所以廣告公司和電視臺還要承擔連帶責任。

  還有就是廣告法38條確實有一個問題,除了廣告公司和電視臺要承擔連帶責任,還説了社會團體和機構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的,要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説虛假代言的主體社會團體和機構,但是沒有提到個人,虛假代言主體既有機構,也有個人。企業可能不出名,但是拉一個明星大腕電視一做廣告,企業馬上就跟著出名了。好多消費者信賴明星,比如有個明星在三鹿代言時説,孩子喝三鹿奶粉,做媽媽的心裏真踏實。消費者好多人不了解這個明星的家庭,有可能信以為真説明星這麼有名,孩子這麼聰明,咱們也得向明星看齊,也得喝三鹿。

  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明星還不能深度自律。有的明星拍片子也賺錢,但是最賺錢的還是做廣告,有的明星就見利忘義了。虛假代言時,有的明星認為跟拍片一樣,但是拍廣告是一種法律合同,廣告是邀約邀請。再就是老百姓還沒有學會明明白白看廣告,就是看廣告時還不太理性,大部分消費者看廣告買商品,需要買商品了,電視上説什麼報紙上説什麼(就買什麼),他的邏輯是省事;還有就是明星不傻,咱不能比明星還聰明。這是好多消費者看廣告的消費心理。我個人認為,消費者看電視時不能迷信廣告,廣告是宣傳它的美譽度,你購買商品時不光要購買他的優點,還要購買它的缺點。所以要從自己的本身需要出發,不要輕易被忽悠。

  食品安全法確定了明星代言的連帶責任,僅僅是食品領域。我們現在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工作,要不要把明星代言連帶責任上升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高度上?我個人認為勢在必行、迫在眉睫。食品僅僅是商品中的一種,如果我們能把推及到汽車、商品房,甚至還有其他旅遊産品、金融産品,包括保險産品、銀行理財産品以及其他電信消費産品的時候,如果我們也有同樣的制度設計,明星也會深度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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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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