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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有心智障礙具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CCTV.com  2009年06月15日 07:2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本報訊 昨日,記者從湖北巴東有關方面獲悉,備受矚目的“鄧玉嬌刺死官員事件”又有進展,鄧玉嬌的精神病鑒定也有了結果,鄧玉嬌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據悉,6月5日,巴東縣檢察院已經將鄧玉嬌起訴至巴東縣人民法院。檢察機關起訴鄧玉嬌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

  檢方認為,鄧玉嬌在實施防衛的過程中,用水果刀刺了鄧貴大4刀,其中兩刀致命,鄧不治身亡。黃德智手臂受傷,傷口長11.5厘米,構成輕傷。檢方同時也認為鄧玉嬌具有防衛過當、自首、死傷者有過錯在先等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

  此外,據知情人介紹,對鄧玉嬌的精神病鑒定也有了結果,鑒定結論顯示:鄧玉嬌具有心智障礙,但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目前,鄧玉嬌在家人的陪伴下,被監視居住,等待開庭。其聘請的兩名湖北律師,也到巴東縣檢察院查閱、複製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準備辯護。未經巴東縣人民法院證實的消息稱,巴東縣人民法院將於16日開庭審理鄧案。

  據曾經代理周正龍案的律師楊建軍介紹,防衛過當,首先不是一種罪,只是案件中的一個情節,供量刑時考慮。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綜合鄧玉嬌有防衛過當的情節,依據《刑法》第20條第二款,鄧玉嬌有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成都商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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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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