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在交通肇事後不但不積極救助被害人,反而將受害人隱藏起來後逃逸,導致受害人死亡。近日,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8年9月21日,周某駕駛摩托車途經長興縣夾浦鎮路段時,與同方向騎自行車的受害人許某碰撞,造成許某重傷。事故發生後,周某不但不積極救助受害人,反而因害怕承擔救助被害人的醫藥費及被追究刑事責任,將許某帶離事故現場,放在數十米外公路下面的涵洞口下水溝隱藏並逃離現場。驚慌失措的周某打了電話向妻子求助。周某妻子及親屬趕到現場後報案,經查找才發現受害人。經法醫鑒定,周某車禍導致許某顱腦損傷、脾臟粉碎性破裂、後腹膜巨大血腫等引起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及大失血是造成許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溺水是加速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致使被害人處於無法獲得救助的境遇而導致死亡,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故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殺人罪。(作者:李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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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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