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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原副市長的"腐敗經":靠我掙錢 就得出點血

 

CCTV.com  2009年06月04日 12:3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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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國華在自己的交代筆錄上簽字

  今年51歲的于國華歸案後,曾對檢察官説:“我確實能幹,而且既能幹,又能斂財。”

  對於有求而來的錢財,于國華是來者不拒

  2003年4月的一天中午,吉林省樺甸市一位金礦礦主張偉(化名)接到一個電話:“你在哪兒呢?挺長時間沒見面了,光顧自己發財了吧,有時間吃頓飯。”張偉隨即去接上了老朋友———時任吉林市副市長的于國華(副廳),于國華開口就告訴張偉,他貸款買了一套房,沒錢裝修了。幾天后,張偉給於國華送去40萬元。

  2005年秋天,于國華剛被任命為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長不幾天,便把受賄的一部分人民幣、美元保存到張偉那裏,張偉按照于國華的意思換成43公斤黃金……

  2009年5月19日,于國華一審以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能幹,也真收錢

  今年51歲的于國華歸案後,曾對檢察官説:“我確實能幹,而且既能幹,又能斂財。”

  從一名小學教員、校長“起家”的于國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進入吉林省永吉縣縣委宣傳部擔任幹事,在永吉團縣委、縣委紀檢委、縣委工作幾年後,九十年代中期任永吉縣縣委副書記。

  1997年8月,37歲的于國華被任命為吉林省東部的磐石市市委書記,5年後又到樺甸市擔任市委書記。

  于國華擔任磐石市市委書記、樺甸市市委書記長達7年。

  坊間反映,于國華對吉林省這兩個東部偏僻山區縣級市的改革和發展還是作出了不小的貢獻。他善於調動有利因素,把資源潛力挖掘出來,開發黃金等礦業,發展醫藥産業、林業産業。在國家發展縣域經濟政策的引領下,這兩個過去靠農業吃飯的偏遠小縣老百姓兜裏開始鼓了起來,縣財政收入也不斷增加,而且根據經濟發展規模,相繼升格為縣級市。而于國華“既能幹,又能斂財”的“功夫”從這個時候也就開始顯形了。

  曾擔任樺甸市政府一個局的局長老穆(化名)回憶:

  “記得那是2001年年底,眼看著到2002年元旦了。漫天大雪,那年年根也不知道怎麼那麼冷。剛到樺甸市擔任市委書記第一年的于國華一天給我打電話,讓我到他辦公室談工作。與書記見了面,于國華對我説:‘這一年,我的工作得到了樺甸市各方面的幫助,我打算以市委書記的名義,從工作的角度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答謝。’

  “我問:‘您打算怎麼答謝?’

  “于國華説:‘打算從你們那裏拿點錢。’“我問:‘拿多少?’

  “于國華説:‘怎麼也得十萬八萬的。’

  “回到單位,我告訴局裏班子成員,市裏要用10萬元錢,讓我們出。局裏財務籌到錢,然後直接交給了于國華。”

  2002年“十一”前的一次市委擴大會議後,于國華又單獨把老穆局長留下,告訴他:“又快一年了,還有些單位和個人需要感謝,你再給我準備10萬元錢。”老穆當時什麼也沒有説就離開了。

  回到局裏,老穆再次召集班子人員,研究落實書記的指示和要求。有人提出,上次那10萬元發票還沒有拿回來,財務怎麼下賬啊?

  大家議論不休。老穆最後發話了:“市裏還要10萬元錢,我們也沒有辦法,市裏説用錢,我們就得同意。”

  2001年、2002年,于國華在10個月的時間內,以“市裏用錢”的名義,兩次將他人的20萬元人民幣收進自己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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