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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待拆建築上寫滿紅“拆”字引爭議 涉嫌違法

 

CCTV.com  2009年06月03日 10:4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滿墻儘是紅“拆”字。

  隨着城市建設改造步伐的加快,對城區內違法建築、舊城改造的拆遷也越來越多。很多政府部門或房産開發公司為了督促房主及時拆遷,通行的做法就是在涉及的房屋墻上涂上一個大大的“拆”字。殊不知這一行為既讓群眾産生了反感情緒,又影響了市容,有違法之嫌。

  近日,記者在遼寧省瀋陽市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調查採訪。

  滿城儘是紅“拆”字

  瀋陽中街,自1625年形成至今,已有374年的歷史,曾先後獲得全國首批“十大著名商業街”、“國際金街”等美譽。

  然而,記者今天在瀋陽中街看到了與其悠久歷史極不和諧的一幕。在新瑪特百貨商場對面,矗立着三幢高八層的住宅樓,其中大部分房間的窗戶已經被拆除,只有極少數的房間還有玻璃窗。

  令人感到極為刺眼的是三幢樓臨街的墻面上,或歪歪扭扭、或張牙舞爪、或扭曲壓抑的大大小小的鮮紅色“拆”和“已遷”字樣爭先恐後地擠入記者的眼睛。

  記者粗略數了一下,每幢樓上鮮紅的大字達100多個,並且都是寫在臨街的一面墻體上。

  記者上樓敲開一仍未搬走的市民家門,居住在裏面的王大爺對記者説:“我們嫌補償太低還沒有搬走,這一片要拆遷我們理解,但是這鮮紅的‘拆’字到處亂寫,太不文明了。尤其是一到晚上,紅紅的‘拆’字小孩子看了都感覺害怕。”

  記者隨後又到瀋陽市內其他幾個城區查看了一下,在很多準備拆遷的建築上都看到了十分醒目的“拆”字。

  隨後,記者走訪了幾家房産開發公司,記者獲悉在待拆建築上寫滿“拆”似乎已經成為了慣例。據業內人士解釋説,之所以要寫“拆”字,一是因為多年的習慣;二是要告訴投資者,這一片要拆遷了,不要再來租房或買房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開發商無權寫“拆”

  用政府部門和房産開發商的話來講,往欲拆遷的建築上涂寫“拆”字這一“多年習慣”是為了提醒投資者,以免造成損失,可是這一“良苦用心”卻被法律人士認為涉嫌違法。

  據遼寧開宇律師事務所孫洪文律師分析:首先這種做法與我國憲法的基本規定相悖。“公民的財産權不受非法侵犯”,而被拆遷區域在最終拆遷協議達成之前,還屬於被拆遷戶的合法財産,任何人無權任意在被拆遷戶合法所有的房屋上寫“拆”字。更何況開發商和拆遷戶之間是平等關係,並無管理權,所以開發商根本無權在待遷房屋上寫“拆”字。

  另外,孫律師還説:“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瀋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公共場所、公用設施、住宅樓涂寫、刻畫和張貼小招貼等宣傳品。’同時該條例第五十四條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對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公共場所、公用設施、住宅樓涂寫、刻畫和擅自張貼小招貼等宣傳品的,處100元罰款;對未經批准擅自張挂、張貼宣傳品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此,從這一地方法規的規定來看,涂寫‘拆’字的行為者也應受到處罰。”

  在採訪中,瀋陽市行政執法局一名工作人員説:“往墻上涂寫‘拆’字是向被拆遷人進行公告,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工作。”

  經查,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確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的字樣,但是拆遷管理條例裏面所説的公佈,是指拆遷公告文書,僅僅涂個“拆”字當然擔當不了這個重任。

  “拆”字時代該終結

  一個個紅得刺眼的“拆”字已經“戳”在了這些建築物上,不知道這些字體為何就能豁免於小廣告這些城市牛皮癬之外,而大行其市呢?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即使拆遷協議已經達成,類似於在房屋上寫上“拆”字也不妥,因為雙方只要協商一致,約定好拆遷的時間後,在書面通知被拆遷戶在既定的時間搬走後完全可以直接進行拆遷施工,似乎沒有必要非得在房屋上寫上“拆”字,法定通知義務沒有在這裡體現的必要。

  在這個力求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對於過去遺留下來的粗放式拆遷模式是不是也應該讓他成為歷史呢? (霍仕明 張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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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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