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專職駕駛員劉輝醉酒後駕車,致兩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昨日在大理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同時將劉輝、大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産保險公司大理支公司一併告上法庭。
2月4日21時55分許,大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勤人員、專職駕駛員劉輝駕駛雲L87757牌號“獵豹”小型普通客車沿大理市蒼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下關美登酒店門口路段時,所駕駛車輛前部與橫過道路的行人張軍、李逢江相撞,造成張軍當場死亡,李逢江經送大理州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後經交警委託相關部門檢測,劉輝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312.15mg/ml,係醉酒駕車;肇事時的行車速度為59公里/小時(該路段限速40公里),為超速行駛。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隊認定:劉輝醉酒後超速行駛,負該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張軍、李逢江負次要責任。
5月27日,大理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劉輝因涉嫌交通事故罪被大理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事發當天,駕駛員劉輝與朋友在酒吧喝茶後,將朋友送回家中,在返回單位途中,恰遇一前一後奔跑著橫穿道路的張軍、李逢江。當時因該條街道正在進行路燈線路檢修,沒有路燈,劉輝打著近光燈照明。看到張軍、李逢江在前方大約25米的距離橫穿道路時,劉輝立即採取了制動措施,但車子沒能停下來。而張軍、李逢江兩人橫穿道路的位置,也距人行橫道線大約100米。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軍及李逢江的親屬認為:該肇事者所屬單位為大理經****管委會,劉輝當天駕駛該車執行單位任務後在返回單位途中肇事,肇事時該車在保險期內,所投保保險公司為中國人民財産保險公司大理支公司。因此將大理經****管委會及中國人民財産保險公司大理支公司也一併告上法庭,要求劉輝賠償張軍、李逢江死亡賠償金50余萬元。以上款項附帶民事訴訟第三人保險公司在應理賠的保險費中向原告支付,其餘部分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大理經****管委會與劉輝按連帶責任向原告賠償。
大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認為肇事者劉輝醉酒駕車是其個人行為,大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依法不負責任。中國人民財産保險公司大理支公司認為:肇事者是醉酒後駕車,不在理賠範圍,不應負有賠償責任。鋻於肇事者劉輝是一名孤兒,尚未成家,沒有賠償能力,大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願意協助其承擔賠償義務。
庭審當天,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法庭主持調解未果。法庭宣佈該案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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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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