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7日電(閆文陸 張偉森 王筱萍 )寧某不顧骨肉親情,擅自將婚生子送給其姐撫養,且離家數年,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刑某向法院訴求離婚。日前,新疆兵團額敏墾區法院判決准予原告邢某與被告寧某離婚。
1998年,邢某與寧某經人介紹相識,同年8月在寧某原籍登記結婚,婚後感情較好,並於2000年5月生育一子。得知妹妹生了兒子,已經有兩個女兒,卻一心想要兒子的寧某的姐姐卻提出將邢某的兒子送給其領養的要求,遭到寧某的丈夫邢某的拒絕,寧某為此不滿,與邢某産生矛盾。
2002年4月,寧某攜子離家出走,並擅自做主將剛滿兩歲的兒子送給其姐寧某某撫養。2004年,邢某曾千里迢迢去寧某的娘家找過寧某,要求將兒子帶回新疆自己撫養,但遭到寧某及其家人的反對,邢某只好獨自返回新疆。
後邢某多次與寧某家人聯絡,要求領回自己的孩子,但均遭到拒絕。得知兒子已改姓,且尋找寧某無望,邢某向額敏墾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寧某離婚。
額敏墾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寧某不顧骨肉親情,擅自將兒子送給其姐撫養,且離家數年,杳無音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之規定,作出了准予邢某與寧某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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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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