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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連發信用卡盜刷大案 專家提醒銀行應承擔責任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10:0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我們正在跟銀行交涉。銀行態度很惡劣。”5月20日,浙江省寧波市的一位持卡人徐先生告訴記者。

  此前,5月9日晚上至5月10日淩晨,徐先生的銀行卡陸陸續續被轉走或取現15.22萬元。和他同樣遭遇的還有十幾人,都是5月8日、9日、10日幾天被盜刷的,地點也均在廣州、深圳。目前已統計的資金有30多萬元。

  信用卡異地被盜刷

  5月10日9點左右,徐先生手機短信突然收到有一筆二萬元轉支交易,他當時一下子蒙了,自己明明沒轉支過錢啊,於是馬上去銀行查詢,得知賬戶上顯示餘額只有54.86元。

  另一位持卡人剛發的工資在5月9日零晨1點,從深圳的ATM機被取走。

  徐先生表示,銀行卡從未離身,自己也沒有網上交易,密碼不可能洩露,銀行查過ATM機的攝像頭,表示沒問題。目前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盜刷,尚不清楚,大家都懷疑“銀行有內鬼”。

  “卡在身上,錢沒了”,銀行卡被盜刷的事情最近幾年屢屢發生,到底是什麼原因?

  業內人士分析,通過ATM機安裝讀卡器和攝像頭,竊取持卡人的卡號和密碼之後再複製銀行卡盜刷,犯罪手段不斷升級。

  5月22日,記者在一家銀行的ATM機取款時發現,兩台機器中的一台在插卡處明顯綠燈閃爍,另一台則沒有,取款人都不敢取款。

  而在網上,銀行卡複製軟體設備的叫賣從未停止,價格從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通過QQ,記者聯絡上了一位叫“成功的喜悅”的,一套銀行卡複製器,他開價15000元,“不講價”,並勸記者“便宜沒好貨,要想真正做這行,就不要在乎這點小錢”。

  既然自己能做,為何自己不去複製卡刷卡?面對記者的疑問,他説,“我們的成員裏有銀行的技術員,還有其他行業裏的工程師,都有比較正式的工作,不想冒這個風險。”

  對於記者貨到付款的要求,他堅決拒絕了,稱“我們採用的超薄隱形採集片可以直接插進ATM取款機的插口裏面,比那种老式採集器更安全,隱蔽性更好,操作更簡單更方便。我們在網上出售銀行卡複製設備不是一天兩天了,我們是很珍惜信譽的”。

  另一方面,國內信用卡多使用磁條卡,而國外大部分銀行卡都是磁條芯片複合式的。和磁條卡相比,芯片卡的技術含量更高、容量更大,在使用保護上採取個人密碼、卡與讀寫器雙向認證,很難被複製和偽造。

  銀行應該承擔責任

  連續跟銀行交涉了幾天,都沒有結果,寧波被盜刷的持卡人有些激動:“銀行表示要等公安機關定性之後才談,我們認為刑事責任是銀行與公安機關之間的事,我們諮詢過律師,我們與銀行之間是儲蓄合同,資金丟了,銀行不應該承擔責任嗎?”

  一家股份制銀行信用卡中心的負責人告訴記者,銀行是否承擔責任,要分兩種情況:憑密碼交易的,資金丟失要持卡人自己承擔責任;憑簽名資金丟失的,則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區分。

  他解釋説,一般銀行卡章程裏都規定,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權的合法交易,發卡行依據密碼為持卡人辦理交易所産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因密碼洩露造成的經濟損失,持卡人自行負責。

  但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博士徐旭輝認為,這一條是霸王條款。憑密碼交易的不能一概由持卡人承擔損失,因為要看密碼的丟失,銀行是否有責任。

  他分析,若不法分子通過攝像頭或者通過自助銀行門禁刷卡時竊取密碼,銀行應該負主要責任。因為銀行應該保證交易場所的安全,持卡人是沒有能力分辨是否有人裝了攝像頭,交易場所的信息是否真實。

  另一方面,不法分子獲得卡號和密碼後,通過複製卡來交易。銀行卡是由銀行發的,銀行應該分辨識別真偽,而且資金的丟失是銀行的財産被騙走,所以銀行應該承擔大部分責任。

  徐旭輝同時認為,如果銀行卡被人用密碼取走限額以內的資金,損失應該由持卡人承擔。

  據悉,被盜刷案件已有不少訴至法院,雖然各案例具體情況都不同,但已有數起判決全部由銀行承擔責任。判決的理由是:銀行ATM機在安全防範上存在技術缺陷、未能履行應負的保護儲戶存款責任,理應承擔盜刷損失。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法院在今年一審判決的一起盜刷案中解釋説,銀行有義務為存款人提供安全的交易環境,保證存款人存入資金的安全。因此,當罪犯識破該技術手段,偽造出借記卡,盜取持卡人存在銀行的資金時,除非能證明持卡人對罪犯偽造借記卡提供了幫助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過錯,否則,應由資金的保管人即銀行承擔責任。

  專家表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儲蓄合同對銀行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原則,持卡人遇到盜刷情況時,不應自認倒楣,應該積極主張自己的權益。但要根本解決銀行卡資金丟失時各方責任,還要儘快出臺銀行卡條例,從法律上責任規定更清晰明確。(本報記者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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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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