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龔夷菲 通訊員霍建東)記者昨日從南山區檢察院獲悉,搶劫嫌疑人王某雖然搶劫得手的錢財只有7元,但因搶劫罪具有極強人身攻擊性和社會危害性,日前被南山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今年1月3日,王某夥同“小杜”(在逃)在南山區沙河西路銅鼓人行天橋東側樹林裏伺機搶劫,當肖某、田某在一張石凳上聊天時,王某和“小杜”遂上前圍住兩人,“小杜”使用一把刀指著田某的腹部,威脅其拿出錢財,肖某被迫從身上拿出現金人民幣7元交給王某。
此時,恰逢一位巡防員經過,兩名事主趁機逃出樹林,向巡防員求助。巡防員隨即追趕並在大沙河東岸將王某抓獲,從其身上繳獲贓款7元人民幣。
南山檢察官表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共財物的行為,在定罪上並沒有數額要求,而對其量刑上的嚴厲性表明了此罪有極強的人身攻擊性和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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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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