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出納利用自己工作便利,在短短的4年之內,作案246次,共貪污公款2399667.9元。昨天下午,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劉豫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1985年3月出生的劉豫媛,利用擔任寧夏某大藥房(國有企業)出納管理現金支票的便利,在2004年10月20日至2008年9月2日期間,將部分空白現金支票私自留存並偷蓋單位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以提現不入賬及大頭小尾的方式,分246次從寧夏普濟大藥房銀行賬戶上提取現金 2399667.9元據為己有。2008年9月份,該大藥房在進行財務賬目對接時,發現一部分支出在賬面上沒有反映,與會計賬目不符合,便向檢察機關報案。9月12日,檢察機關以涉嫌貪污立案並逮捕了劉豫媛。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劉豫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提取現金不入賬、少入賬的方式侵吞公款2399667.9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劉豫媛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同時其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予以追繳。(記者蔣宏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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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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