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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報記者收錢被抓 是否可構成受賄罪主體引爭議

 

CCTV.com  2009年05月20日 10:1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檢察日報  

    記者收錢案,讓去年“封口費”事件發生時引發的廣泛爭議再起———

  記者,能否成為受賄罪主體

封口費事件發生後,記者能否成為受賄罪主體引發爭議。減速漫畫工作室

  檢察日報編者按:刊發本文的目的,是客觀報道事實,反映控辯雙方觀點,探討法律問題。至於對本案當事人應如何定罪量刑,我們無意置評。

    5月12日,《第一財經日報》北京分社原記者傅樺坐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被告人席上,原因是受賄。他説:“前前後後已經好幾年了,希望這件事早點結束,早一天過上平靜的生活。”

  記者收錢被抓

    2003年,傅樺通過老師結識校友吉林省民航局副局長張廣濤(另案處理),後者向傅樺表達了採訪意願。於是,認識張廣濤成了他人生極速下滑的一個重要拐點。 

    記者從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了解到,2005年4月前後,張廣濤給傅樺打電話,希望他採訪一下吉林長春龍家堡機場,並安排李申(另案處理)負責與傅樺聯絡。之後,李申趕到北京將一份反映龍家堡機場建設問題的材料給傅樺,暗示龍家堡機場總指揮張軍和副總指揮張廣濤之間有矛盾,他們要通過在報紙上刊登關於機場建設問題的文章,對總指揮張軍産生負面影響,並實現由張廣濤做機場建設總指揮的目的。事後,傅樺請示報社和北京分社,稱接到了這封“讀者來信”,申請去吉林採訪。報社同意,並派一名記者一同前往。 

    據朝陽區檢察院介紹,2005年6月,傅樺給李申打電話告知要到吉林採訪,李申約傅樺在北京一茶館見面,並提供了一些採訪對象和聯絡方式。李申稱到吉林後不方便接待,交給傅樺3萬元。到吉林後,傅樺和同事採訪了相關領導和工人,到現場拍攝了照片。回京後,采寫了《質量問題安全隱患凸現 龍家堡機場延誤交付的背後》、《質量安全不能打折扣》兩篇文章,發表在2005年7月14日的《第一財經日報》上。文章見報後,李申、張廣濤非常滿意。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2005年7月底8月初,李申為了擴大影響欲將文章在網站上發表,就約傅樺見面。傅樺稱按照慣例在網站上發表文章每篇要1000元,於是李申又交給了傅樺1萬元。後來,傅樺通過私人關係將文章刊登在幾家網站上,幾乎未花任何費用。 

    2007年4月,吉林省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張廣濤、李申涉嫌犯罪過程中,發現二人向傅樺行賄的線索。是年6月15日,吉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以傅樺涉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為由,在《第一財經日報》北京分社樓下抓獲傅樺,並將其刑事拘留。警方後查明傅樺所屬第一財經報業有限公司北京分社係國有公司,辦公地點及傅樺收受賄賂的地點均在北京市朝陽區,屬於北京市檢察機關受理案件範圍,遂將傅樺受賄案線索移交北京市檢察院。2007年10月,北京市檢察院將此線索轉交朝陽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傅樺因涉嫌受賄罪被朝陽區檢察院取保候審。

  自稱受到刑訊逼供

    2008年3月,檢察機關向朝陽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傅樺收受好處費3萬元後撰寫了兩篇機場建設的負面報道,涉嫌受賄罪。 

    之後,該案因為傅樺翻供發生了“變故”。檢察機關再做了長達一年的調查之後,依然認定受賄數額為3萬元。朝陽區檢察院介紹,傅樺到案後,多次交代共收到李申兩筆錢,一筆3萬元,一筆1萬元。傅樺在吉林省公安機關、朝陽區檢察院,多次供述均證實收到李申的錢款兩次共計4萬元。李申關於行賄時間、地點、交付細節、錢款特徵的證言也能夠與傅樺的供述相吻合,另一行賄人張廣濤也證實李申曾告知其安排傅樺作報道共花費了5萬元至6萬元。檢察機關因此認定傅樺總共收到李申4萬元。傅樺收到1萬元公關費後,將文章再次上網刊登,利用的是朋友關係,並無職務上的便利,因此沒有認定這1萬元屬於受賄數額。

    2009年5月,該案開庭審理。 

    法庭上,傅樺承認收到1萬元網絡公關費屬實,再次翻供否認收到3萬元,稱“李申給的並不是3萬元,而是5000元採訪接待費”。 

    為什麼翻供?《京華時報》的報道援引傅樺的話稱,“他們(吉林警方)打完後告訴我(傅樺———編者注),龍家堡機場副總指揮張廣濤、總指揮張軍之間有個人恩怨。目前,張廣濤和李申都被羈押了,一個説給了我8萬元,一個説給了我4萬元,如果我再不交代,就按照8萬元處理。”第二天淩晨,“熬不住”的他終於妥協,承認“知道兩者之間的恩怨後,收了4萬元好處費,按照張廣濤的意思寫了負面報道,目的是告發張軍”。 

    報道説,傅樺稱自己一到吉林,眉間就挂了彩,隨後被刑訊逼供。因為害怕惹麻煩,自己沒敢對吉林看守所交代傷勢。回到北京後,專門在醫院作了檢查,醫生診斷説自己的肋骨屬陳舊性骨折。 

    傅樺在法庭上還稱,作為一名新聞記者,自己的報道是沒有問題的。只是不該收取李申給的5000元採訪費,“違反了新聞職業紀律”,認為自己“有錯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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