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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不能讓鄧玉嬌一直被精神鑒定下去

 

CCTV.com  2009年05月19日 11:2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專題:巴東女服務員刺死官員

  巴東縣野三關鎮“招商辦主任喪命娛樂城案”經媒體報道後,一時成為全國各大網站熱議的話題。案發以後,嫌疑人鄧玉嬌被巴東警方“安排到恩施州優撫醫院觀察”。(5月18日《恩施晚報》)

  官員命喪娛樂城女服務員刀下,此事引發輿論關注,焦點聚集在鄧貴大是否涉嫌強姦,是否涉及腐敗行為,鄧玉嬌的殺人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但警方卻給出了出人意料的“第三條道路”———鄧玉嬌已被“安排”到精神病醫院做鑒定。

  據巴東警方給出的案件通報,5月11日,鄧玉嬌因涉嫌故意殺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4日。即在5月18日之前,警方就必須提請檢察院批捕。按規定,只有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才可以延長至30日,鄧的殺人案顯然不屬於以上任何一種情況,有“超期羈押”之嫌。

  當然,巴東公安可以給出“合法”理由———拘留鄧時,發現其包內有治療抑鬱症的藥物,所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鑒定”。按《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鑒定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所以沒有“超期羈押”。但據恩施當地媒體報道,截至16日恩施州優撫醫院方面還在稱:警方“並未完善”委託醫院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相關手續,所以至今都沒有進行司法鑒定。依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鑒定機關只有得到明確的委託,才能受理鑒定。所以案子就卡在那裏。這讓人擔心漫長的鑒定過程會耗去輿論的激情,案子被“冷處理”。

  一般而言,“憂鬱症”不會嚴重到“完全喪失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行為人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從案發後鄧主動投案等情況看也可印證。院方卻對鄧進行嚴格的“約束性保護”———手腳被捆在床上,強制輸液,這種行為是否必要?

  應當説,警方對本案的信息公開還是相當嚴謹的,比如在通報中反復強調這只是“初步認定”,“最終由法院來判定”。這表明警方對於媒體監督、網絡監督的認同,對自身執法行為的慎重,希望做到程序公正,令人信服。

  但是,輿論對本案的關注之處在於,司法機關能不能公正辦案,所以不能讓鄧玉嬌一直“鑒定”下去,得給個令人接受的説法,而案子的實體部分———鄧是否正當防衛,是否犯罪還沒有開審呢。

  □沈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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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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