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5月17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對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予以明確。該司法解釋自5月18日起施行。
據了解,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逾期履行應如何計算雙倍債務利息?司法實踐中,不同地區的法院,甚至一個法院不同的執行法官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同類執行案件處理結果相去甚遠。
為此,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明確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具體計算方法:(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2 遲延履行期間。(記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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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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