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中山訊(記者張堅攝影報道)“我現在仍然愛她,所以希望通過這種方式讓她回來。”昨日上午,中山城區不少公交站臺上出現了一張私人“通緝令”,“被通緝者”是一名陳姓女子。發出“通緝令”的男子稱,他和該女子“戀愛”後,前前後後給了15萬元給她,但該女子卻在4月12日不辭而別。為此,他于昨日貼出通緝令,希望“她不要騙更多的人。”然而令人驚訝的是,該男子在稱女子為“詐騙犯”的同時,另一方面卻又表示,“我仍然希望她回到我的身邊”。
“私人通緝令”直指“詐騙犯”
昨日中午,記者在中山大信新都匯等地的公交站臺上發現了該“通緝令”,有不少行人聚在一邊觀看“通緝令”的內容。
記者注意到,該通緝令的標題就是醒目的“詐騙犯陳某某”。此外,“被通緝者”的信息非常完整,姓名、照片以及身份證號碼等一應俱全。“通緝令”稱,該女子為湖北人,在中山市橫欄鎮打工。此外,通緝者還留下自己的手機號碼,希望知情人士聯絡他。
從“通緝令”的語氣看,發出“通緝令”的人非常氣憤。“通緝令”稱,“她到處進行騙人,我就是最大的一個受害者。半年前她認識了我,花言巧語説要和我結婚。我把打工掙的十幾萬元錢全部給了她,但是之後她就沒有消息了,我知道真是上當受騙了,我真是不知道怎麼辦才好。”此外,“通緝令”的發出者還稱自己已經把相關信息提供給湖北公安縣公安局。
不報案因渴望“詐騙犯”回到身邊
記者隨後通過“通緝令”上的聯絡方式找到了“受騙者”,“受騙者”姓韓。韓姓男子錶示,他今年39歲,幾年前和自己的妻子已經分居。在去年7月份認識了陳某某,“我知道她比我大,而且離過婚,但是我還是很喜歡她。”他對記者説,在認識了陳姓女子之後,他們兩個人便住在一起。
針對通緝令上的“十五萬元”,他表示,其實遠遠超過了這個數字。“在和他戀愛的幾個月時間裏,做生意、買衣服還有其他的開支加起來超過了30萬元。”
“4月12日的時候,她就走了,我根本找不到她。4月27日,是我最後一次跟她聯絡,她讓一個男的到我們住的地方拿她的東西。”韓先生表示,“事後有個認識陳某某的人跟我説,她跟收拾東西那個男的住在一起,而且馬上要結婚。”
韓先生表示,事後他才知道,該女子和她在一起時身份都是假的,“她説自己叫陳梅,其實她的名字是陳某某。”直到這個女子杳無音信,韓先生稱“自己才知道上當受騙了”。在再三尋覓無果的情況下,他無奈在中山各地張貼“通緝令”。“我印了100多張,貼了60多張。”
當記者詢問,為何不通過報案解決問題時,他竟表示:“如果我報案的話,公安就會把她抓起來,我不想那樣,我還是希望她回到我的身邊。我不恨她,我最恨的是跟她在一起的那個男人。”
律師: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中山雅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封謨喜對記者表示,“公開把別人的身份資料貼在公共場合,這是違法的行為。輕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重則構成了犯罪。如果貼了幾十張,這種行為其實算是比較嚴重了。”此外,封律師對記者表示,未經審判,直接稱他人為“詐騙犯”,這也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封律師表示,若認定被詐騙可向公安部門報案。(來源:廣州日報)
相關鏈結:
責編:程衝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