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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富民公判黑惡團夥 上千群眾圍觀稱快(圖)

 

CCTV.com  2009年05月14日 17:1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雲南網   

公判現場 法院供圖

  堵路打人、強行入股、收取保護費、敲詐勒索……多次坐牢刑滿釋放後,他們組織兩勞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形成黑惡團夥,在一個國家級貧困縣城裏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百姓。昨天下午1時30分,富民縣法院在縣電影院門口對兩個涉案的26名黑惡團夥成員進行“公判”,此案是昆明市兩級法院審理的涉案人數和犯罪罪名最多的一起。其中犯罪頭目一人就犯下7宗罪名,共領刑20年。

  公判現場

  千余群眾拍手稱快

  昨天下午1點30分,公判大會在富民縣鬧市區富民電影院門口準時召開,露天會場戒備森嚴,會場拉起警戒線,會場內外、周圍街道上站滿執勤民警,9名頭戴鋼盔荷槍實彈的民警、武警分別站在會場內維持秩序。

  富民縣相關領導、學生代表、幹部職工代表、群眾代表等社會各界人士共300多人早早就來到會場,很多市民也聞訊趕來,電影院周圍房屋的窗口、樓頂都站滿了人,初步估計有逾千人參加了公判大會。

  團夥形成

  組織嚴密分工明確

  在富民縣城,以楊義雷為首和以軒葦為首的兩個黑惡團體的存在,使整個縣城不得安寧。

  2007年5月4日楊義雷刑滿釋放後,在富民縣先後糾集朱恒琴、段中祥等15名兩勞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以楊義雷為首的黑社會犯罪組織。在該組織中,楊義雷位於第一層。朱恒琴、段中祥等8人組成的工作組為第二層。“集團”由楊義雷直接管理並每月按時發放工資,其“辦公地點”集中在富民縣供銷賓館。

  朱恒琴、段中祥、畢海明主要負責出謀劃策、放高利貸、管理錢財和其他經營,所得錢財由楊義雷支配;李樹君、錢俊等人主要負責充當保鏢、管理及帶領“小弟”武力解決問題。李海林、趙國柱等人位於第三層,具體參與實施第一、二層被告人指使的各項事務和管理下一層的“小弟”。

  擴張勢力

  建立生活區發工資

  “不準賴賬,不準吸毒、販毒,保證電話打得通,隨叫隨到等,對違反規定的成員,則採取訓斥、扣發工資、毆打、開除等方式以示懲戒。”隨著該犯罪團夥的不斷壯大,其組織內部也形成不成文的紀律。他們還在富民縣奎南村該犯罪集團還設立了生活區,每月按3000元生活費進行發放,作案用的兇器也有人專門負責購買。

  從2007年6月到2008年6月,在1年時間內,該犯罪團夥便開始大肆購置犯罪工具。2008年6月12日,富民縣公安機關繳獲了藏匿于供銷賓館樓頂廢棄鍋爐房爐膛內的火藥槍3支、沙槍炮44枚、黑火藥390克。經昆明市公安局鑒定:這3支火藥槍具有殺傷力,還檢出黑火藥。

  作惡多端

  為了賺錢什麼都幹

  楊義雷團夥為了爭奪勢力範圍,自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先後在富民縣永定鎮、大營鎮、款莊鄉、東村鄉等地作案,通過實施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發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活動,作案41起,其中以暴力手段或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的就有35次之多,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在當地影響極為惡劣。

  2007年6月以來,該團夥先後向富民縣水電集團公司購買原勤勞冶煉廠廢棄設備,後將設備變賣,獲得經濟利益數十萬元,後楊義雷又在永定鎮松林村建冶煉廠、大營鎮肖家營村建苗圃,經營石塘、沙塘,做煤、柴油生意;通過實施敲詐勒索行為12起,獲利172600元;賭博6起,獲利1500元;尋釁滋事19起,獲利16100元,總共非法獲利190200元。此外,該犯罪團夥還強制推銷自己的貨物,向當地的石灰窯供應煤炭。

  該組織獲取的財産由楊義雷統一掌控,楊義雷利用這些錢財支持該組織的基本活動和違法犯罪活動,包括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生活費,購買訓練器材,為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辦理取保候審等。

  公訴機關

  團夥具黑社會性質

  公訴機關指控:以楊義雷為首組成的16名犯罪嫌疑人,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非法拘禁罪7項罪名。

  “該犯罪團夥具有‘暴力性、多樣性、次數多’的特點,該犯罪組織依仗人多勢眾,以暴力、威脅手段,以及其組織在富民的惡名對群眾形成威懾心理。”公安機關查明,以楊義雷為首的黑社會組織,是一個人數眾多,成員較為固定,存在時間較長,而且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以及有層次的組織結構,有明確的組織者、指揮者,有固定的骨幹成員,組織分工明確,有對內部成員進行約束的組織紀律,具有組織性。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富民區域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有“非法控制性”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與危險性。

  公判創紀錄

  人數最多罪名最多

  富民縣法院審理認為,以楊義雷為首的犯罪集團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4個特徵,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楊義雷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並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持有槍支、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賭博、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是組織、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於是,富民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義雷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總和刑期26年,決定執行刑期20年,並處罰金3000元。朱恒琴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總和刑期19年,決定執行刑期16年,並處罰金2000元。同時, 其餘14名被告人獲得相應的徒刑。

  另一個黑社會組織以軒葦為首犯罪團夥共有10人,富民縣法院一審以軒葦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8年。

  昆明市中級法院刑一庭副庭長李暉在接受採訪時認為:這是昆明有史以來涉案人數最多、涉及罪名最多的涉黑涉惡案件。(記者 柏立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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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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