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務公開亟待“剛性監督”
有些村官不願召開對自己行為有監督作用的會議,有的地方村民會議難召開、不召開
現行的村委會組織法第19條和22條對農民知情權和村務公開做了規定。該法規定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該法規定了村委會應當及時公佈辦理過程和結果,接受村民的監督。該法還規定了必須公開的村務事項和村務公開不及時、不真實的處理方式。
“如果這些規定能夠得到認真、嚴格地貫徹執行,那麼村官腐敗的機會就會很小。”唐鳴指出,“問題是近年來上述規定在執行中遇到很多問題,致使執行效果大打折扣。”
對於目前村務公開中存在的該公開的不公開、公開的信息不具體、公開的程序不規範、公開的形式不嚴肅、公開的時間不統一、公開的監督措施不力等問題。張國平認為這些問題弱化了村務公開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使村務公開制度流於形式。
唐鳴分析,一方面,大量青壯年農民常年外出務工經商,留在村裏面的許多村民對村務不大關心,一些村官也不願意召開對自己行為有監督作用的會議。
另一方面,法律未明確規定村務公開不及時、不真實的責任,一些地方的鄉鎮黨委和政府對村務公開的督促、檢查工作也抓得不夠。
專家建議,這些現實情況,在未來村委會組織法修改時應當為立法者所考慮,細化相關規定,加大剛性監督。
治“村官”腐敗是系統工程
除完善村委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外,還要從多方面採取措施,使村官不敢腐敗、想腐敗也難
治理村官腐敗是一個系統工程。除了必須完善村委會組織法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並嚴格地貫徹執行之外,還應當從其他多方面尋找辦法和採取措施,使村官不敢腐敗、想腐敗也難。
有關專家建議,首先要加強選舉監督,真正把人品正、能力強的人選上村官。從目前的情況看,一是嚴格村官的選舉資格,對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前科的勞教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堅決取消其參選資格;二是打擊拉票、賄選、暴力脅迫等不正當的選舉行為,保證選舉公正。
其次,加強對村官特別是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的監督。加強對村級財務的審計和監督,進一步健全村級財務支出、管理和監督制度。對村官進行任期和離任審計,在低保資金、土地交易等重大事項上,重點“盯防”。
第三,充分發揮村民會議特別是村民代表會議的決策和監督作用,切實保障村民自治權利的實現,防止村民自治演變為“村委會自治”,用村民的民主權利形成對村官權力的有效約束。(宋 偉)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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