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王秋實 通訊員王雪)郭某等3個成年人教唆17歲的王某盜竊,他們則坐在外面等王某上交盜竊“成果”。雖然並沒親自動手,郭某等3人近日還是被密雲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8個月不等,並均判處罰金1000元。
去年3月的一天,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郭某等3人在村裏閒逛,巧遇同村的17歲男孩王某。3人見王某年齡小,軟弱可欺,而且以前有小偷小摸的習慣,便以毆打等方式強迫王某去幫他們盜竊,無奈之下王某只得順從。隨後郭某等人將王某帶到密雲縣溪翁莊鎮東智東村、走馬莊村等地,先物色好盜竊地點,然後指使王某翻墻入室盜竊,並規定王某每半小時回來一次,將盜竊所得的物品上交,3人坐在外面等候。期間,王某共竊得諾基亞手機、茅臺酒等物品,都乖乖交給了郭某等3人。後經鑒定,贓物價值1280元。去年12月,王某在盜竊時被當場抓獲,並供認是受郭某等人的逼迫。今年4月23日,檢察機關以盜竊罪對郭某等3人提起公訴。
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郭某等3人雖然沒有親手實施盜竊,但是教唆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教唆不滿18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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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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