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撞上公交車後,逃逸途中撞死3人、傷2人。5月4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肇事司機吳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2007年12月31日16時47分,吳某駕駛灰色捷達轎車,由南向北行至長青街“在水一方”公交車站處,與正在站點停車的276路公交大客車追尾,將該車後保險杠撞碎。吳某逃離現場後,又將騎自行車的代某撞倒,造成代某骨折。
此時瘋狂的吳某並未停車,又將正在推人力三輪車的孫某撞倒,造成孫某失血性休克、右腎挫傷,身體多處骨折。隨後吳某沿長青街向北繼續逃逸,又將騎自行車的佟某及其馱帶的兒子王某撞倒,王某被撞翻到橋下當場死亡,佟某被撞成重傷被送往醫院後於次日晚死亡。
吳某仍然沒有選擇停車,而是繼續逃逸,將騎自行車的張某撞倒,造成張某當場死亡。吳某所駕駛車輛最後碾軋著張某的自行車撞到長青橋南側橋碑上,造成其所駕轎車嚴重損毀不能行駛,才最終停下來。
這一路吳某跑了602米,連撞了5人!
經公安機關酒精檢測,吳某屬醉酒後,在交通高峰期超速駕車。
吳某供述:自己當時處於醉酒狀態下,對於發生撞人事件自己並不知道,最後開車撞在橋碑上,自己也受了傷。事後他才知自己撞了那麼多人,犯了大錯。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違章駕駛,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傷的嚴重後果,情節惡劣,應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法院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七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90萬餘元。
危害公共安全嚴重者可判死刑
本案吳某醉酒駕駛,造成三死二傷後果,但為何不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而是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決呢?市法院刑二庭一位法官告訴記者,二罪同屬過失犯罪,但結合本案案情,吳某作為一個司機,應當知道醉酒後駕車撞人的危險性,而吳某肇事後仍選擇在路上危險駕駛,結果連續撞人,造成多人死傷,其危險程度與“放火、投毒”等危險方法所産生的危險程度相當,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險行為,所以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提醒司機的是,如果是駕駛車輛故意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公私財産重大損失的,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嚴重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上有重大差別,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賠償到位,還可能被判緩刑。(記者周賢忠)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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