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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行社條例規定強制遊客購物最高罰50萬

 

CCTV.com  2009年04月30日 09:3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日報  

  購物次數停留時間須明示

  目前,一些旅行社以低於成本的報價吸引旅遊者參團,然後通過壓縮遊覽時間,改變行程,誘騙、強迫旅遊者購物和新增有償服務來賺取非法利益。

  針對這些問題,條例首先嚴格禁止旅行社低於成本報價。其次,規定旅行社必須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旅遊者應當交納的旅遊費用及交納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以及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及價格等事項。

  旅行社不按合同辦怎麼處理?條例規定,對於未經旅遊者同意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旅行社,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非因不可抗力改變合同約定行程,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遊覽項目的旅行社,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導遊、領隊人員也將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或者領隊證。

  【延伸閱讀】中青旅國內部總經理田玲認為,嚴格禁止隱性收費項目,有助於規範旅行社市場秩序,對正規旅行社的發展具有積極促進作用,但對行為不規範的旅行社而言,可能意味著失去部分收入來源,導致線路報價提高。

  委託其他旅行社須遊客同意

  據了解,組團社將接待旅遊者的業務委託給地接社,是旅行社行業的普遍做法。但有不少遊客反映,一些旅行社為了節約委託費用而把接待業務委託給沒有相應接待條件的地接社,致使旅遊者不能享受到約定水平的接待服務。

  針對上述問題,條例規定,組團社需要將接待服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的,必須徵得旅遊者的同意。在進行委託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並與地接社就接待旅遊者的事宜簽訂委託合同,明確接待旅遊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委託雙方的權利、義務。

  為了減少爭議、明確責任,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條例明確規定,接受委託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託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託的旅行社賠償後,可以向接受委託的旅行社追償。但是,接受委託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與作出委託的旅行社一同對旅遊者承擔連帶責任。

  【延伸閱讀】為了確保旅遊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得到救助,條例規定應當將旅遊服務監督、投訴電話作為旅遊合同的必備事項。同時還規定,旅遊者可以向旅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或者商務等相關監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且有義務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遊者。

  入境遊市場門檻降低4/5

  原《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出境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國內旅行社只能經營國內旅遊業務。

  但隨著入境旅遊人數大幅增加,現有國際旅行社的數量難以滿足我國旅遊市場的需要。同時,隨著從事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業務水平不斷提高,其已經具備了接待入境旅遊的能力。

  為此,條例統一了從事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準入條件,規定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後,就既可以經營國內旅遊業務也可以經營入境旅遊業務。同時,條例還將經營入境旅遊業務所需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人民幣150萬元降低為30萬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遊市場的準入門檻。

  【延伸閱讀】據統計,目前全國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國際旅行社1800多家,國內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遊人數1.30億人次,旅遊外匯收入達到408億美元;接待國內旅遊人數17.1億人次,國內旅遊收入達到8749億元人民幣;組織中國公民出境旅遊4584萬人次。(記者 崔 鵬 黃慶暢)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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