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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受權播發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

 

CCTV.com  2009年04月30日 09:2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27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7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防震減災法共分9章93條,分別為總則;防震減災規劃;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法律規定,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建設、民政、衛生、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國家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地震群測群防活動,對地震進行監測和預防。國家鼓勵、引導志願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

    法律規定,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家防震減災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防震減災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震情形勢和防震減災總體目標,地震監測臺網建設佈局,地震災害預防措施,地震應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減災技術、信息、資金、物資等保障措施。

    法律還規定,國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建立多學科地震監測系統,逐步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國家對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佈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法律同時規定,禁止侵佔、截留、挪用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及社會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依法加強管理和監督,予以公佈,並對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

    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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