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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公交車上被打 公交司機放跑打人者被判賠償

 

CCTV.com  2009年04月27日 03:4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京華時報  

  本報訊(記者王秋實)乘客在公交車上被打後,公交司機不但沒及時報警,還開門放走了打人者。事發後,被打的方女士將該司機所屬的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記者昨天獲悉,認定其未能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房山法院判決該公交公司賠償方女士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600余元。

  方女士稱,事發那天她正乘坐公交車回家。因車輛緊急剎車,她撞到了身邊的另外兩個婦女,雙方發生口角。隨後,那兩個婦女打電話叫來一男子助陣。該男子上車後將方女士打傷。此時,車上的司機、售票員等人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並開門將打人男子放走,致使公安機關一直查找不到打人者。

  方女士認為,她和公交公司之間形成了客運合同關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公交公司有保證乘客人身財産不受侵害並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所以應當對她受到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為此,方女士向公交公司索賠醫療費、交通費等1600余元各種損失。

  被告的公交公司辯解稱,客運公司對乘客承擔的是安全保障義務,只有存在過錯時才承擔責任。方女士身體受到損害,是被他人毆打所致,其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定,作為承運人,公交公司應當安全地將方女士運送到目的地,其未能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方女士身體受到傷害,應承擔未能將方女士安全送達目的地的違約責任。據此,該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方女士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經濟損失600余元。

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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