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車撞人後逃逸,警方遲遲不能破案。此時,目擊者站出來,聲稱知道肇事車,條件是給他萬元賞金。法院審理後,判這筆“維權費”由肇事司機來埋單。昨日,法院已對該筆費用執行到位。
據悉,這也是我市法院系統首次判決“維權費”的案例。
司機撞人駕車逃逸
據了解,2007年10月22日23時50分,張挺(化名)和一幫朋友在渝北區農業園區用餐並飲酒後,張挺開著向朋友借得的轎車,行至新華賓館門口人行橫道線時,將橫過公路的行人李遠(化名)撞倒在地。一看撞了人,張挺立即開車逃逸。李遠經渝北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
渝北區交警支隊調查後,認定肇事車經人行橫道線時,遇行人通過,未停車讓行,且在事故發生後駕車駛離現場,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目擊者索萬元賞金
由於肇事車逃逸,交警在現場蒐集到的線索太少,遲遲不能破案。
不久,一目擊者打電話給渝北區交警支隊,聲稱自己知道肇事車,能夠提供破案線索,但必須支付相應的費用。交警立即將線索轉告死者家屬。家屬為了早日能將肇事者找到,同意支付1萬元,以獲取破案線索。
根據目擊者提供的線索,警方很快將肇事車及司機張挺找到。2008年1月3日,渝北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張挺歸案後,先後向死者家屬支付了5.5萬元,肇事車的車主也支付了賠款3萬元。
判決司機賠付賞金
為了查找肇事車輛,死者家屬曾以賞金的方式向提供線索的舉報人支付了1萬元,這筆賞金到底該由誰出?
肇事方認為,這筆錢不能算在他們身上,因為法律上沒有這條規定;死者家屬則認為,這筆費用本來不該産生,是因為肇事司機逃逸,才造成的這筆費用,所以該由肇事方來出。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筆賞金該由誰出,根據我國民法侵權賠償的基本理念——“填平損失”,這筆賞金應該由肇事司機承擔。
法院判決,死者家屬應獲得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32萬餘元。除了保險公司支付的5.8萬餘元,將由張挺負責賠償27萬餘元,而肇事車主則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記者 唐中明)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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