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4月22日報道出租車司機與乘客發生口角,持刀扎傷乘客致其死亡。一審和二審法院均判決司機賠償,但死者父母要求出租公司也要承擔責任。昨日,北京高院開庭審理此案。
出租車公司
傷人不屬職務範圍
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書顯示,2006年3月,琚某乘坐信發公司的出租車時,與司機韓某發生糾紛,韓某持刀刺中琚某,後琚某死亡,其父母訴韓某和信發公司。
琚某父母認為,琚某與信發公司有客運合同,信發公司對僱員不進行職業教育,疏于管理。他們要求韓某和信發公司連帶賠償。
信發公司認為,事發原因是琚某酒後乘車,韓某拒載,雙方沒有形成客運關係。韓某持刀傷人,不是公司授權,公司不應賠償。
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韓某持刀傷人不是依公司指示,與履行職務沒有聯絡,不屬從事雇傭活動範圍。因此判決韓某賠償60余萬元,信發公司沒有責任。韓某以故意傷害罪獲刑13年。
北京高院
不賠償判決有誤
二審之後,琚某父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其代理律師認為,韓某與琚某的糾紛,是因為搭乘和拒載産生,並且發生在出租車內,是因韓某的運營活動引發的。
該律師認為,信發公司作為韓某的僱主,應該承擔責任,並不是只有信發公司授權傷人才承擔責任。如果信發公司授權傷人,就不僅是擔責問題,還是刑事共犯。
北京高院認為,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有誤,決定提審。
昨天下午,北京高院開庭時,信發公司的説法與此前審理相同,認為韓某是個人行為,公司不應擔責。
此案未當庭宣判。
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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