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4月20日)公佈,一起長達數年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在該院審結,二審改判被告返還原告已支付的醫療費,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等共計56萬餘元。二審宣判後,被告已將全部賠償款項向原告支付完畢。
患者黃某于2003年4月25日到我市某大型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膽總管下段佔位性病變、十二指腸球部潰瘍並幽門梗阻。5月2日,醫院為黃某施行胃大部切除、膽總管切開取石、膽囊切除、胃空腸吻合術,並實施T型管引流。5月4日,T型管前臂局部脫落,膽總管縫合處出現小縫,並有膽汁流入腹腔。5月8日,院方對黃某施行切口進腹探查,診斷為膽總管漏,予以整復膽總管內T管引流。之後,黃某出現高熱、黃疸和轉氨酶升高,最終呼吸衰竭,7月23日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一審期間,被告申請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院方所採用的治療方案是正確的,手術操作無不當之處。一審法院認為,醫院具有過錯,但考慮到黃某自身疾病發生發展的規律,于2008年5月19日判決被告承擔部分法律責任。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T型管脫落、膽汁外溢是引起黃某二次手術後出現系列並發癥,最終死亡的根本原因。作為省內具有較高專業醫療水平的機構,如盡到義務,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就可以避免嚴重後果。同時,鑒定結論未就院方在黃某發生膽汁外溢4天后才進行二次手術是否存在有效治療延誤問題進行説明,加之鑒定人經法院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接受質詢。故對於該鑒定結論,二審不予採信。院方的醫療行為存在明顯的治療延誤情形,該醫療過錯與黃某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被告應對黃某的死亡後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李耀勇)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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