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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犯罪引關注:涉案金額逐年上升 手段日趨隱蔽

 

CCTV.com  2009年04月21日 09:2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全國有1739名村黨支部書記、1111名村委會主任在過去一年裏成為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受到各地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佈的這一數據,引起社會對“村官”犯罪的高度關注。

    據權威統計數字顯示,截至2007年年底,全國有村民委員會63萬多個,農村人口(戶籍)9.1億多人,佔全國人口的69%。中國在擁有世界上最龐大的農民群體的同時,也擁有最龐大的“村官”群體。

    分析人士認為,隨著近年來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涉罪“村官”的慣常犯罪行徑已經從簡單的吃吃喝喝、多佔多拿演變為多種多樣的犯罪形態,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經濟穩定的重要因素。

    “村官”犯罪類型以貪污和挪用公款為主;犯罪對象主要集中在侵佔和挪用集體土地徵用補償、退耕還林等生態環境保護工程款物上

    從廣東省陸豐市村民懸賞百萬元來扳倒腐敗“村官”,到有“國內罷免‘村官’第一人”之稱的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某村原村委會主任吳錫銘因犯職務侵佔罪被判刑,再到佛山市禪城區某村村委會主任挪用公款2170萬元……今年以來,有關“村官”腐敗的案件頻頻發生。

    就在剛剛過去的第一季度,江西省景德鎮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12起涉農職務犯罪案件,18名“村官”被摘“烏紗帽”。天津市檢察機關近日披露的數據也説明“‘村官’犯罪數量呈上升趨勢”:在天津市2008年立案查處的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中,村委會主任等“村官”共有38人,同比上升了62.7%。

    近段時間以來,記者曾採訪過多個省市的檢察機關,他們向記者提供了如下一些事實。

    據寧夏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戴向暉透露,寧夏檢察機關在2008年前4個月查辦的涉農職務犯罪案件,主要發生在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和財務人員當中;犯罪類型以貪污和挪用公款為主;犯罪對象主要集中在侵佔和挪用集體土地徵用補償、退耕還林等生態環境保護工程款物上。

    2008年,浙江省檢察機關在依法查處的403件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有172名村支書和村主任涉罪,佔案件涉罪總人數的40%。

    甘肅省蘭州市紅古區窯街鎮灘子村的2000多名農民失去耕地後,半數以上的村民靠國家每月發放的40多元低保金維持生計,但7名村幹部不僅每月從上級主管單位那裏領取誤工費,還從村委會的財務賬上領取工資、獎金、補助、福利金等,在村集體的小煤窯領著井上、井下兩份工資,在村辦煤窯的分紅中再領取比村民多上百倍的收益……

    分析這些案例可以發現,一些“村官”,包括會計、出納等,利用職務便利分工合作,貪污、挪用或者共同犯罪的現象比較普遍。而此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曾在公開場合表示,“‘村官’涉農犯罪從發案規律看,群體性犯罪突出,窩案、串案多,是涉農犯罪一個最主要的特點”。

    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調動10部委組成督察調研組,分赴海南、青海、湖南、遼寧、山東等8省的調查,也驗證了這一點。這次大範圍的調研統計數據表明:違紀違法的村幹部主要是掌握實權的村支書、村委會主任和村會計,尤其是村支書兼村主任的“一把手”,成為“村官”犯罪人群中的高危類型。

    案件越來越集中地出現在農村土地徵用批租、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動遷規劃等方面,犯罪手段也日趨隱蔽

    “和十幾年前相比,涉農職務犯罪從犯罪主體到犯罪領域,從案件性質到作案手段,都出現了一些新變化。”記者近日在江蘇省採訪時,吳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顧烈駒對記者説。

    吳江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唐留春告訴記者,十幾年前,村級財務管理不如眼下這樣公開、規範,當時,村幹部常常用白條頂賬,村級財務相比鄉鎮財務來説更容易發生案件。唐留春在辦案實踐中發現,近年來村務公開、村賬鎮管等規範管理越來越嚴格,發生在村級財務管理中的案件逐漸減少。但隨著農村建設的不斷深入,涉農案件越來越集中地出現在農村土地徵用批租、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動遷規劃、涉農工程和農村醫教文衛等農村公共服務領域,犯罪觸角延伸到農村交通、動遷、建設、文化、教育等各個領域。

    另據記者了解,近年來涉農職務犯罪的“涉案金額呈逐年上升趨勢”。

    近日曝出的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南莊鎮紫洞村村委會原主任劉子榮腐敗案中,劉子榮一人就挪用公款2170萬元。

    小小“村官”為何能挪用如此巨大的公款?當地相關人士分析説,具體到廣東,尤其是珠三角,徵地費用常常被“村官”特別“關注”。企業發展需要徵用大量的耕地,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元的資金,像天上掉餡餅一樣進到村裏的賬上,按政策規定,徵地費用中有相當數量的資金歸村集體使用,而使用過程中監管制度的缺失,使一些“村官”有了一夜“暴富”的機會。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新動向是,“村官”犯罪的手段也日趨隱蔽。

    唐留春告訴記者,過去涉農職務犯罪主要是貪污、挪用村裏和集體企業的錢物,損公肥私是最大的特點,作案手段“技術含量”較低,辦案時大多“有據可查”。而在近年來查辦的涉農職務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手段越來越狡猾,他們以合法形式作掩蓋,如在招投標中廢標、串標、泄標,化整為零規避招投標,隨意變更規劃、設計,變更工程量等,以便從中渾水摸魚。

    此外,近年來,支農惠農的法律政策大量出臺,經濟發達地區對農村發展的支持力度相對更大,於是,在項目、資金等資源加速流向農村的過程中,農村建設更多地依靠項目審批權、資金分配管理權等法律、政策管理手段來推進。在這一過程中,法律執行和政策落實難免出現一些不規範、監管不到位的情形,給“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

  記者手記

    “村官”犯罪直接侵害農民切身利益,破壞村民自治組織良序,干擾集體經濟正常發展。如何防範和遏制“村官”犯罪,保障農村小康建設的平穩實現,絕不僅僅是檢察機關一家的責任,需要調動社會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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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治力度不大刺激“村官”僥倖心理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近日公佈的一份調查報告認為,涉農職務犯罪案件增多是主、客觀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權力過分集中,“我的地盤我做主”是誘發涉農職務犯罪的首要原因。近幾年,國家各種支農、惠農資金給農村經濟帶來了活力和動力,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的權限空間也得到擴大,負責管理的資金也相應增多,這些工作人員既是具體經濟活動的實際運作者,又是經濟活動管理者,集權錢于一身,權力相對集中,為涉農職務犯罪提供了良好的空間。

    內外部監督缺失,也是誘發犯罪的一大原因。調查顯示,發案的農村基層組織大都存在財務管理混亂的問題,村務不公開,有的賬目不全、有的對村裏財務管理實行家長制,一人説了算。有的雖然建立了內部監督機制,卻由於相關環節人員相互勾結等原因,致使監督機制形同虛設。而在外部,基層政府對農村基層組織的幹部管理、財務管理等重要環節缺乏有效的監督方式,無法真正發揮預防犯罪的實際效果,使腐敗分子有機可乘。

    司法懲治力度不大也在客觀上刺激了部分“村官”的僥倖心理。據調查,目前對涉農貪污賄賂犯罪涉案人員的處罰相對比較輕緩,甚至有些涉案金額比較大、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案件,也處理較輕,犯罪所獲的收益與其承擔的罪責不成比例,誘使一部分“村官”鋌而走險。

    根據法律的規定,“村官”並不是政府官員,除了管理村級事務外,最多也就是協助政府從事一些簡單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要遏制“村官”犯罪趨勢,就需要在“村官”職務犯罪的主體資格、活動領域以及相關職責、權力和行為影響力的界定方面,出臺明確細緻的規定,統一執法尺度。(杜萌)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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